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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产妇坠楼背后:谁能定我生与死

发布时间:2018-11-07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人民网北京9月7日电(记者赵恩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又一次被推到舆论的风口,“家属签字制度”正在接受考验。近日,陕西榆林一名产妇在医院坠楼身亡,有媒体称,未能进行剖腹产致疼痛难忍可能是死因之一。

剖腹产子,需要家属同意吗?

产妇坠亡原因尚有待警方调查结论。但越过 “罗生门”迷雾,医疗决定权的归属却是再次引发公众关注。孕妇进了产房,谁有权利在剖腹产和顺产之间做选择?产妇、家属、还是医院?

1994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对此有详细表述。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郑雪倩曾撰文表示,医疗机构不具有强制医疗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强调了患者就医过程中的权利,就医的权利应由患者及其家属来行使,而不应由医院代替患者做出决定。无特殊情况,如果没有家属签字而进行刨腹产手术,医院就属于违规操作。

但是,家属的这种权利是否以患者不具备医疗决定能力为前提,条例未予明确。也就是说,如果产妇要求剖腹产而家属不同意,谁有决定权?在此条例中,未有清晰表述。

记者查询发现,条例第33条还写到,“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有学者认为,这为处理可能出现的上述矛盾开了一扇窗户,即,如果产妇和家属意见不同,医院可以依据“特殊情况” 启动相应机制,保障患者权益。

争议“家属签字制度”

治疗方案取得患者同意后,为什么还需要家属同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苏力曾撰文表示,一旦手术失败,受害的当事人就不仅仅是患者,往往就是他的亲属。如果患者手术失败死亡,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就落在家属身上了。如果出现高额医疗费用,也常常会要求家庭成员共同承担。所以家属是重要的利害关系人。

卫生部疾控局提供的统计显示,仅以恶性肿瘤、脑血管及心脏病三大慢性疾病为例,2003年全国有近720万人因这三种病住院,承受着人均5972.95元的住院医疗费用,而当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84472.2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仅为 2622.2元人民币。

朱苏力认为,治疗手术的费用并不总是完全由患者本人支付,常常需要亲属支付,并且亲属也未必总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因此在治疗手术问题上,取得亲属同意和签字,让其参与手术方案的选择,事实上是要让其承担经济上的连带责任,一种担保。特别要考虑患者有时会死亡,如果没有亲属在场获得其同意和签字,医方有时就难免被指控威逼患者。

“家属签字制度在特定条件下有缺点,但就一般的人性以及中国社会现状而言,这个制度是一个更务实、更可行的制度,” 朱苏力表示。

专家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违反上位法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授杨立新则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初衷并不一定是不好,但是现在却与上位法相违背。《民法总则》第130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记者查阅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2017年3月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1994年颁布施行,也就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在前,《民法总则》在后。

对此,杨立新表示,国家的民法基本法在作出了新的规定之后,国家行政法规却没有及时予以修订,使各地医疗机构仍然执行违背国家民法基本法的行政法规,有关国家机关存在失职问题。在国家民法基本法确认民事主体享有自我决定权,医疗机构仍然要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错误规定,仍然坚持必须经过患者的亲属以及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的做法。这干涉了患者的自我决定权,侵害了民事主体的自我决定权。“这样的行政法规内容,必须立即进行修改,与其上位法即民法基本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患者自杀 医院无责?

杨立新认为,医院过于机械地理解和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不执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也忽略了《民法总则》对自我决定权的最新规定,其医疗行为涉嫌违法。

同时,对于待产孕妇,医疗机构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进行特别护理,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竟能够让产妇在产房里脱离医务人员的护理,从窗户上跳楼自杀,也具有过失。

他表示,《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这样的规定,医院对于待产的产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具有过失,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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