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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电商、直播带货带上“紧箍咒” 最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5月实施

发布时间:2021-03-18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3·15晚会现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办法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围绕网络交易、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

  据了解,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直播交易视频至少保存三年

  办法对当前“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活动中的经营者定位进行了明确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同时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办法要求网络交易新业态的经营者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参照网络交易平台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的保存义务,结合网络直播特点,办法规定了直播服务提供者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

  便民服务和零星小额免登记

  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即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具家电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或者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无须进行登记。

  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信息

  办法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

  同时,办法要求经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时,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针对经营者尤其大型平台企业与自身关联主体之间共用个人信息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严禁平台“二选一”

  办法规定了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压实平台责任

  办法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半年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平台经营者应当显著区分标记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平台经营者要对平台内的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有关信息;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要求,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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