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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办结,确立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多远?

发布时间:2019-10-1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214万多元的债务,债务人需要清偿3.2万元。记者昨天获悉,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已经办结,这意味着停滞多年的个人破产制度建设开始提速。根据国家发改委、最高法等多部门今年7月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我国将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了,欠的债就不用还了?”“‘老赖’们更开心了!”提到个人破产制度,有些人忧虑这可能加剧逃废债的风险。对此,业界专家分析,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还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只有完善信用体系、建立成熟的个人财产申报制、明确破产后个人财产与消费边界等制度性问题,个人破产后使其脱离“一次失败、终身背债”的枷锁才能变为现实。

  单一破产判决难推广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于近日通报了平阳法院办结的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

  蔡某是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蔡某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经调查,蔡某名下的财产仅有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加上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在读大学,家庭收入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债权人对蔡某的实际生活困难表示理解和同情,并同意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最终,蔡某将按1.5%的清偿比例(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完成清偿。蔡某也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这虽然是全国首例,但也是极为特殊的一个孤例,应该说推广意义暂时不大。”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原副院长、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序中告诉记者。周序中分析,蔡某所占股权比例极低,债务纠纷总额不高,债权人也对其实际生活困难表示理解,这是该判决产生的重要原因。

  立法成个人破产制推行前提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个人破产已成为现代破产法十分重要的一部分。但在我国,长期以来只有《企业破产法》,未规定自然人破产制度,而实际上,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有企业,更包括亿万自然人。

  周序中介绍,发达国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拥有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个人一旦破产,在信贷体系中将面临无法再使用信用卡、难以就业和购房贷款受限等问题,甚至可能造成破产者终生居无定所,对其生活产生巨大影响。破产者除了生活必需品外,其他资产都必须被拍卖用于还债,五年左右的劳动收入也将用于分期偿付债务。因此在国外,申请个人破产的人员其实很少。

  针对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取得实质性突破这一问题,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认为,如果有关部门不就个人破产问题展开立法,恐怕至少数年之内都很难看到更多的个人破产判决。只有确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个人破产行为才能以制度化的方式得以确立。

  信用体系财产申报待健全

  个人破产制度也引发了一些人忧虑,这一制度会不会给“老赖”们带来“福音”?

  “信用制度是遏制个人破产被滥用的重要工具。”邱宝昌表示,尚未完全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惩戒机制,正是我国迟迟没有推行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原因。周序中认为,对比国外情况,我国居民普遍拥有储蓄习惯,并非没有信用卡就难以生存,个人难于查实的现金储备以及房产没有实现全国联网等问题,都使得法院等部门很难判断个人是否真的破产,存在借破产之名逃避债务的可能。

  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主任朱金元律师认为,只有建立个税自行申报等成熟的个人财产申报制,有关部门可以简单清晰地查到破产申请者的全部财产,个人破产制度才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可能。

  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最高法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记者 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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