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僵尸企业”处置指南已出!(附正菱集团破产重整案例)
发布时间:2019-10-15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 近日,广西工信厅发布了《广西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出清指南》。公告称,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中央的一项重大战略决定,2019年是广西非国有“僵尸企业”基本实现市场出清的关键之年,而处置好非国有“僵尸企业”是“去产能”的牛鼻子。因此,按照《指南》的处置方式及标准是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出清的关键步骤。《指南》的编制和出台,从各出清路径的办理流程、涉及部门、所需材料、政策依据、典型案例等方面对各市县推进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出清提供了指导,进一步明确了出清标准。
《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处置出清范围、处置方式、有关事项、附件等四个部分。
一、处置出清范围
“僵尸企业”是指丧失自我修复和自我发展能力、必须依赖非市场因素生存的企业。纳入处置范围的非国有“僵尸企业”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的企业;2.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企业;3.连续3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的企业;4.生产经营困难造成非季节性停产半年以上的企业或半停产1年以上的企业。
本指南指导处置出清的范围,主要是经甄别认定,已纳入广西非国有“僵尸企业”数据管理系统管理的“僵尸企业”。
二、处置出清方式
(一)兼并重组
企业由于债务问题或原因,造成无法正常经营生产,且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和市场发展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引导优势企业对其进行资产重组、资本运行、盘活企业资产资源,提升企业经营效益空间,若有欠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在此情况下的企业则采取兼并重组方式进行处置出清,相关流程详见附件1之图1。
企业已发出兼并重组意向书,征得债权人同意并正式回复;或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订兼并重组框架协议,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
(二)司法重整
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可能或已资不抵债,或不能到期清偿且可能或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在存在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情况下,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债务人股东依法申请,在受理法院的审理与主导下,在破产管理人以及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引入重整投资人与债务清偿资金,进行债务清理、股权调整与业务重组,以帮助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摆脱财务困境、恢复经营能力,若有欠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在此情况下的企业则采取破产重整方式进行处置出清,相关流程详见附件1之图2,参见图9.
债务人或债权人已向法院提交申请破产重整,并且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
(三)破产清算
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进入破产清算或者重整的,经受理法院宣告破产,在受理法院的审理与主导下,在破产管理人以及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共同确定该企业全部财产的变价方案与分配方案,依法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最后依法注销该企业法人。人民法院的受理标准、受理审查程序以及受理后的司法保护效力,均与申请司法重整一致,若有欠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在此情况下的企业则采取破产清算方式进行处置出清,相关流程详见附件1之图3,参见图9。
企业成立破产清算组,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裁定受理,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
(四)债务和解
企业由于经营困难无法偿还银行或供应商到期债务,债权人以收获部分现金的形式与债务人解除契约,即企业所有未还债务按一定的百分比,由债务人用现金支付给所有债权人后,便视同全部清偿,若有欠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在此情况下的企业则采取债务和解方式进行处置出清,相关流程详见附件1之图4。
一是企业已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书并向法院申请债务和解备案,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
二是银行或供应商与企业达成和解协议并由第三方公正,银行或供应商同意按一定比例偿还贷款,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
(五)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经营行为,被责令停产停业进行整顿,不再具备继续投产条件;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或者存在可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他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的企业,由市场监管局依法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方式处置出清,相关流程详见附件1之图5。
一是企业因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管局下达处罚决定书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
二是企业因无法取得联系、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业主管部门报由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程序启动立案调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
(六)注销登记
对已解散、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若有欠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在此情况下的企业由登记机关依法采取注销登记方式处置出清,相关流程详见附件1之图6、图7,税务登记注销前置流程参见图8。
一是企业已解决了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等问题并主动向市场监管局申请注销登记,市场监管局正式受理登记注销,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
二是法院已裁定解散、宣告破产的企业,由市场监管局依法采取注销登记,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
(七)企业自行脱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