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蒂文斯:司法界的“独行侠”
发布时间:2019-09-25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
“我希望人们对我的判断结论,建立在我留下的书面判决意见基础上,而非人云亦云。是的,这些判决意见字数之多,简直令人发指,但我希望人们读完这些东西后,相信我已尽我所能做到最好。”
7月16日,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翰·保罗·斯蒂文斯去世了,享年99岁。这位被称作“独行侠”的法律人,终其一生都保持着独立精神,是共和党和民主党都高度赞扬的屈指可数的大法官,被誉为“美国司法独立的里程碑”。
传奇般的一生
斯蒂文斯曾是一位显赫家族的公子哥。
斯蒂文斯家族在美国“兴盛的二十年代”一度是芝加哥市最富有的家族之一,斯蒂文斯的父亲主要从事着管理家族酒店的事务,母亲则是一名教师以及业余画家和诗人,斯蒂文斯从小便家境富裕,衣食无忧,就读于高档的贵族学校,游走于社会名流之间。
随着大萧条的影响,家族的生意受到了极大的冲击。1934年,因为卷入涉嫌私自挪用保险公司资产以投资自家酒店的案件,斯蒂文斯的叔叔开枪自杀,父亲入狱。直到该年年底,法院才撤销原判,宣布父亲无罪。
虽然遭遇无妄之灾家道中落,但斯蒂文斯并未从此一蹶不振。童年的遭遇并未过多地负面影响斯蒂文斯的性格,反而使得斯蒂文斯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在其日后法官生涯当中非常注重正当程序,因为他相信家族所遭受的不正义是因为当时的美国司法缺乏对正当程序的重视。
1937年,斯蒂文斯以优异的成绩进入芝加哥大学攻读本科学位。在读书期间,斯蒂文斯就像是一位被大家所津津乐道的天之骄子般的学长:成绩优异,并且还是校网球队主力和学校知名报刊《栗红日报》的社长。
虽然斯蒂文斯业已获得芝加哥大学英语研究生的录取通知书,但随着二战的战火蔓延到了美国,他毅然投笔从戎。他在史密特的指引下,在1941年12月完成密码通信课程后申请入伍并通过体检,从事无线电破译的工作。其间最大的成就便是,在斯蒂文斯23岁生日前两天,因破获密码得知山本五十六的行踪,军方成功击落山本,所有FRUPAC的成员均于战后获得了铜星勋章。
战争结束以后,斯蒂文斯选择了继续学习。他通过G.I.法案攻读西北大学专为退役军人设计的可在两年内拿到学位的法学项目。毕业后,由于其优异的个人能力,斯蒂文斯被介绍担任拉特里奇大法官的第二位法官助理。在此期间斯蒂文斯经常同拉特里奇大法官讨论案件的问题,特别是关于监狱人员的宪法权利问题,展现出高效以及独立思考能力,得到拉特里奇大法官邀请他继续担任他的法官助理,但斯蒂文斯拒绝了。尽管如此,拉特里奇大法官的为人处世却对斯蒂文斯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
在法官助理工作结束后,斯蒂文斯选择了律师职业。在其写给拉特里奇大法官的信中他解释自己之所以这样做是想“见识一下生活中的阴暗面使自己的人格更加完善独立”。
斯蒂文斯在其从事律师期间表现出了惊人的独立性。他除了律师协会外尽量避免参加特殊利益集团的活动,唯一一个例外是与政治无涉的公民公用事业委员会。在党派斗争最激烈的时期,很多律师都为了能够获取案源和更高的胜诉率而选择偏向其中一方,但斯蒂文斯则始终保持中立,两边都代理,不加入任何一派。
1970年,斯蒂文斯被尼克松提名为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斯蒂文斯从被提名到上任经过了复杂的过程。一方面,斯蒂文斯本身并不想从事法官工作,当参议员帕西跟斯蒂文斯谈到准备提名其为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时,斯蒂文斯表示能不能六年后再提名,因为他“还要挣孩子上学的学费”。另一方面,这时期共和党和民主党斗争激烈,特别是在国会于1966年决定扩增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的规模时。当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出现空缺时,需要一位不能带有太过浓厚的政治色彩的候选人。在当时,能够符合条件的有两人,一位是斯蒂文斯,另一位则是贝因,但是贝因因受到偷税漏税和种族歧视的指控而导致提名被废,最后斯蒂文斯便成功担任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
“独行侠”的异议意见
在担任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期间,斯蒂文斯培养了自己的审判技艺,但更令人瞩目的则是他的诸多异议意见。斯蒂文斯在某一讲座中说到其认为“异议是法律精神的最好体现”,他在行动中也是这样做的:几乎每一份他所参与的判决书都有他所书写的异议。每一份异议都代表着斯蒂文斯的独立思考。《纽约日报》指出,“哪怕是最普通的判决,只要斯蒂文斯觉得没有提供足够的贡献,就拒绝署名”。
但斯蒂文斯在巡回法院细致严谨的工作还是赢得了普遍的赞扬。1975年,斯蒂文斯被福特总统提名成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候选人,经参议院98票全票通过,成功就任最高法院大法官。
这次提名得益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斯蒂文斯在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所展现出的高超的司法技艺和坚定的“政治中立”,这使其几乎没有办法被找到任何能够被大肆写作批判的缺点。另一方面,由于“水门事件”,福特在提名时不得不寻找政治“清白”的人以防止诱发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
当斯蒂文斯作为一个刚进入最高法院的“菜鸟”时,其延续了在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养成的书写异议和意见书的传统。作为一个“新人”,斯蒂文斯经常引用自己在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所做的判决,这使得斯蒂文斯时常招致其他大法官的不满,赢得了“独行侠”这一名号。但斯蒂文斯的独行,主要是因其专注于严密的法律推理、正当程序和司法克制,这些因素使斯蒂文斯的倾向变得难以捉摸,与众不同。
然而,斯蒂文斯并不“孤独”,他的异议也时常获得其他大法官的认同。在他履任的第一年年末,斯蒂文斯撰写了一份异议意见,并获得了布伦南大法官和马歇尔大法官的加入。在这起梅查姆诉法诺案(Meachum V. Fano)中,马萨诸塞州监狱当局在1974年的数起严重火灾后,将一部分囚犯转移到条件较差的监狱,六名囚犯以转移决定作出前未召开听证会为由,起诉监狱当局违反了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票对3票驳回了囚犯的诉讼请求。斯蒂文斯在这篇异议意见中详尽阐述了自己关于“自由的利益”的观念:“我曾认为不言而喻的是,作为个人主要的不可分割的权利之一,造物主赋予所有人以自由。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正是这样一种基本的自由,而不是特定法律规范所赋予的具体权利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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