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悬赏万元寻猫”引热议:丢了更重要的东西
发布时间:2019-09-24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近日,浙江杭州一小区业主家的猫走失,该业主重酬万元寻猫,但业主“牛妈”发现小猫并拍照发到业主群后,找回猫的失主带着小礼品上门道谢,却未提酬金。被问及时,失主解释称是其他业主看到消息通知她的,所以酬金已经给了别人。不过,一份群聊记录却显示,有人帮失主“支招”,“你就说(酬金)打给通知你的邻居了。”(9月23日《钱江晚报》)
北京青年报:何苦因小利废大义
重金悬赏,不欢而散。太多的狡黠与算计夹带其中,让这场邻里“友爱相助”的暖心一幕瞬间变成闹剧。闹掰之后,涉事各方放出的腔调都姿态颇高,“牛妈”表示“都是邻居,原想着万一对方要给钱,千万不能收”,其言下之意“如今跳出追究,纯属为理不为钱”;而失主也透露,“万元寻猫赏金,已经分给了那些提供线索的人”,力图以此力证自己绝非言而无信之人……当局者套路不断,吃瓜群众早已有了判断,这场“悬赏寻猫”大戏引发的舆论热议远超想象。
在我们的生活中,类似的由“悬赏承诺”导致的争端并不在少数。从立法角度说,相关的法律安排不可谓不明确,《物权法》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但真正复杂的,其实还在于“事实认定”环节。以本案为例,失主说“早有人提供线索”,之于此“牛妈”其实是很难证伪的。而就算真要起诉索取酬金,本着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牛妈”还必须证明确是自己的线索让失主找回了小猫——这想想都觉得麻烦。
相比于拾得人直接将遗失物交还失主的情形,那种“提供线索”案例中“悬赏承诺”的履行、“赏金”的支付其实都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毋庸讳言,“赏金激励”是人们协助找人寻物的重要动力,而“寻猫”一案,则从根本上演示了这种“空头支票”的脆弱不堪,个别失主借着小聪明省下“赏金”,而今后更多失主却可能面临“开出赏金也无人应和”的窘状。因小利废大义,概莫如是。
齐鲁晚报:让社会诚信缺失变得更加严重
类似寻猫、寻狗或寻失物启事、寻人启事等悬赏广告不少,但有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发悬赏广告时重酬承诺,当有人完成了悬赏广告的要求,符合酬谢的条件,却又翻脸不认账。有人还会“温情脉脉”一点,比如给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一定报酬,但不完全兑现承诺;有的人会找借口不兑现,比如称已经有人先找到,对方不具备酬谢条件等等。这种不履行自身承诺的行为,已然是一种失信行为,违背了契约精神。而难以兑现的悬赏广告,也会加剧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感,让社会诚信缺失变得更加严重。
新京报:丢了更重要的东西
失主“万元寻猫”,并不只是简单的“拾物该不该有酬”的话题。《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这也是法律对诺而有信基本原则的维护。具体到个案,既然失主公开发布了寻猫启事,悬赏了万元,就应该去履行承诺,帮助找到猫的“牛妈”也有权利去“索赏”。
很多情况下,拾物者大多会拒绝高额的酬谢,但前提是失主需要主动表达诚意,给予拾得者应有的尊重。
小区是个“群居部落”,居民的交互密度较高,也由此形成千丝万缕的联系,需要相互的信任来协调相互的关系。诺而不践暴露的是个人品德有损。“悬赏”不兑现、失信于众,也无疑是对良善的戏耍,即便是猫找回来了,也得不偿失。
事实上,昨天另外一则新闻也挺值得寻味:湖南一女子在饭店吃螃蟹时因不方便,把价值3万多元的戒指取下并忘在餐桌上,四位环卫工翻找了数吨垃圾才寻回。该女子向环卫工人表达了感谢,并给工人送了几瓶水。
这当然也是桩暖闻,也显示了社会的温情。但把垃圾收集起来是环卫工的工作职责,从垃圾里翻找戒指却并不是。用几瓶水慰劳辛苦翻找垃圾的环卫工人,多少让人觉得有些心酸。
对于拾物到底该付多少报酬,或许没有明确的标准,但其中还是有些共识:比如说到做到、言而有信;又比如合理补偿对方的误工费用,对付出的劳动给予相应报酬等等。总之,在我看来,对助人者,一句“感谢”是必要的,但不能代替所有。有时候,比起语言,行动上的尊重和感谢也很重要。
这并不是道德绑架,相反,一味要求对方“拾金不昧”,义务把猫帮你找回来、替你去翻垃圾找戒指,才是种“道德绑架”。对方人好、心地善良、乐于助人是一回事,但这并非理所应当。心爱的猫和戒指回来了,这种收益是他人的付出换来的,懂得感恩、换位思考,并给予一定的回馈,至少信守“悬赏”承诺,这种要求不为过,甚至是基本底线。
(责编:实习生、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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