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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付通、支付宝遭央行处罚 盘点近三年47家被罚支付机构

发布时间:2019-09-23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5月10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在官网作出行政处罚公示。公示显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支付宝”)因为违反支付业务规定被央行要求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作出行政处罚日期为4月21日。这是央行首次公开披露对支付宝的处罚行为。

无独有偶,同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也在官网公布对财付通的处罚信息,公示显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因未严格落实《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央行处以3万元罚款,作出行政处罚日期为5月3日。这也是央行首次公开披露对财付通的处罚行为。

  无独有偶,同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也在官网公布对财付通的处罚信息,公示显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因未严格落实《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央行处以3万元罚款,作出行政处罚日期为5月3日。这也是央行首次公开披露对财付通的处罚行为。

央行公告并未具体说明两家机构的违规情况。不过,根据此次公告披露的违法行为类型和行政处罚内容,这两家机构很可能触犯了2010年颁发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2015年颁发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央行公告并未具体说明两家机构的违规情况。不过,根据此次公告披露的违法行为类型和行政处罚内容,这两家机构很可能触犯了2010年颁发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2015年颁发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3月,央行曾紧急叫停支付宝、财付通二维码支付等业务。央行杭州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收到央行出具的《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同一时间,央行深圳中心支行还收到了《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财付通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函件中督促两支行要求支付宝财付通全面暂停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相关业务,并要求支付宝、财付通将有关产品详细介绍、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等情况上报。

  根据艾瑞咨询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第四季度,支付宝和财付通两大巨头的市场份额已超九成,达92%,其中支付宝占比55%,财付通占比37%。

  据零壹财经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共有47家支付公司被处罚,累计70次。

财付通、支付宝因业务违规遭央行处罚 盘点近三年47家被罚支付机构

附(相关节选):

  2015年《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建立客户实名制管理、支付账户开立与使用、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处理、风险准备金和交易赔付、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支付账户功能与限额管理、客户支付指令验证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交易监测系统等风险控制机制的,未按规定对支付业务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第四十二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符合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系统设施有关要求的;

  (二)不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等规定的;

  (三)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发现客户疑似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客户支付指令验证措施的;

  (五)未真实、完整、准确反映网络支付交易信息,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的;

  (六)未按规定处理客户信息,或者未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造成信息泄露隐患或者导致信息泄露的;

  (七)妨碍客户自主选择支付服务提供主体或资金收付方式的;

  (八)公开披露虚假信息的;

  (九)违规开立支付账户,或擅自经营金融业务活动的。

  2010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三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编辑:张倩 HF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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