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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证据审查有别于成年人标准

发布时间:2019-09-18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由于这类犯罪是网络犯罪,对侦查取证又提出了特殊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要及时固定电子数据,证明行为人出于满足性刺激的目的,利用网络,采取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被害人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供其观看的事实。要准确把握猥亵儿童罪的本质特征,全面收集客观证据,证明行为人通过网络不接触被害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与直接接触被害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相同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

  记者问:第三个案例是于某虐待案。我们知道,虐待犯罪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因此法律规定对虐待犯罪案件一般情况下“告诉的才处理”,属于自诉案件。但检察机关对这个案件提起了公诉而且建议法院对于某判处了禁止令。请您介绍一下这个案例在这方面的指导性意义。

  郑新俭透露,于某虐待案中,11岁的被害人小田因父母离婚,父亲丁某常年在外地工作,一直与继母于某共同生活。于某以小田学习及生活习惯有问题为由,长期、多次对其实施殴打,致小田离家出走。案发以后,经鉴定,小田头部、四肢等多处软组织挫伤,身体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等级。网络披露该案信息后,引起舆论关注。当地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心理咨询机构的人员对被害人小田进行询问和心理疏导,通过调查发现,其继母于某存在长期、多次殴打小田的行为,涉嫌虐待罪。由于本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没有向人民法院告诉的能力,也没有近亲属代为告诉。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于某以涉嫌虐待罪立案侦查。2017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次日,犯罪嫌疑人于某投案自首。2018年4月26日,公安机关以于某涉嫌虐待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在法庭审理阶段,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时,考虑到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缓刑,向法庭提出应适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于某再次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于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禁止被告人于某再次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

  根据刑法规定,虐待犯罪一般情况下是告诉的才处理的,但刑法同时也规定“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而本案的指导意义在于,被虐待的未成年人,往往因年幼无法行使告诉权利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的情形,应当按照公诉案件处理,以及时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对可能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以建议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员虐待的案件,结合犯罪情节,检察机关可以在提出量刑建议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禁止令的建议,禁止被告人再次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督促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认真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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