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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315:解析消费者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6-09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原标题:天天315:解析消费者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自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至今已经一年多了,在新《消法》的保护下更好地净化了市场环境,保障了消费者权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10起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维权案例,大部分是适用新《消法》判决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情况,民一庭庭长杨临萍通报了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据了解,大部分是适用新《消法》判决的,对所选案例考虑到了区域分布,案例类型也涉及到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

  10个案例的情况:1.殷崇义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刘新诉陕西立新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3.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4.李晓东诉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网购合同纠纷案。5.杨波诉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付迎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6.范建武诉广东省文物总店买卖合同纠纷案。7.于奥泳诉毕丽萍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8.王某诉北京伊露游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9.吴军梅诉浙江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0.王毅诉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在这10个典型案例中,分别涉及消费者购买食品、保健品、汽车、家电安装、预付卡消费、网络购物等纠纷。这些案例呈现出哪些消费者维权诉讼的新特点?能给更多消费者带来什么消费警示?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朱巍、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钢做出解读。

  胡钢:这次最高法院出台的10个指导性案例,最大的作用之一是指导全国法院系统来用一把尺子来裁决案件,历史原因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审的或者不同判的情况,而这种指导性案例在司法系统特别是法院系统指导意义非常大,所以广大律师也是努力在学习。消费者有了预期,如果碰到相应纠纷可能获得的法律救济是什么。而对于经营者也会有一个预判,如果违反法律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要付出什么的代价。而且相关判决也显示,退一赔三及未来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在我们司法试验中将越来越多的适用,对于广大经营者也是一个重要警醒。

  10大案例简析:

  一、

  网络购物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据了解,2014年,我国网购交易额达12.3万亿元。消费者在享受网购廉价快捷的同时也深受假冒伪劣商品多的困扰。在这次公布的10个案例中,有3个是有关网络购物的。

  在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中,消费者王辛在小米公司提前打出的“米粉节”49元定时抢购特卖广告中买到了实际价格为69元的商品。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杨临萍表示,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也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

  胡钢:这个案子个人觉得意义非常大,这是现在网络销售普遍存在的一种情况,特别极端的案例就是网络销售者、经营者因为错误标价,如正常价格是1千块钱,它标了2块钱,很多消费者会去买。以往的案件判决不太一样,很多情况对消费者并不完全有利。

  就本案而言,一审法院认为所谓价格的错标并不构成欺诈,而二审法院认为这已经构成欺诈。而最高院指导案例里把这个认为是一种民事欺诈的话,根据消保法退一赔三的概念,最低500元保底,虽然所谓涉案货品只有几十块钱,但是最后二审法院也是认为应构成欺诈,赔偿500元,这个意义非常大。

  朱巍:高价商品因错误标价变廉价的,情况跟这个案件不一样。这种情况可能要区别情况来看,有的时候购买者不是消费者,是同业的竞争者,明知标错价,而大量购买,这种情况不应该适用消法。

  二、

  在李晓东诉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消费者李晓东在淘宝网上购买了该公司“特价与原价”相等的白酒,于是向北京市价格举报中心举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消费者因酒仙公司未履行协议而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电商作为销售者利用他人网络销售货物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交易后与消费者达成赔偿协议而不履行的,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依照协议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特价和原价价格是一样的,根本没有什么所谓特价。

  朱巍:有两方面意思,第一个意思是特价和原价一样,肯定虚假宣传。第二点,消费者一旦发现自己权利被侵害了,和商家之间达成一个协议,这个协议不履行,法院在判决的过程中,完全支持这个协议的。表面看没有问题的,但是有个深层次原因,很多职业打假人在发现假货之后,并不是首先要求假一罚十,而要求跟商家搞一个所谓契约,据我所知很多的契约之中,有明显的勒索的成份,比如假一罚十,可能罚的只有几百块钱,如果职业打假人说我把这个曝光,你的赔偿远远不止此数,所以要求赔偿超过10倍,甚至到了百倍。

  胡钢:现在一方面存在消费者维权过程中,相关信息不对称,还有法律知识的欠缺,所造成消费者极端弱势地位,消保法才要赋予消费者的很多的权利,并且进行倾斜性的保护。另一方面,现实中也存在部分的消费者甚至是所谓职业打假人过度的维权,提出了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以外的诉讼请求和要求,如果不能达成的话,就要如何如何。这样在司法实践中,相关的案例,裁判的阶段并不完全一样,这个原因首先是相关案情并不相同。在展现到法庭上,各方都认可的,而且法官从内心也能够完全采信的这些内容,可能并不完全一样。所以总体来说,还要强调一点,消费者应当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指的是按照法律所赋予的途径和诚信不能乱用,合法权益就是法律所赋予你的权利,超出的部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双方同意,比如经营者额外给予消费者法律之外额外的赔偿和补偿,法律并不禁止,如果双方另行达到了合同,就是一个消费以外的行为,适用普通合同法的行为,你违约,那么就按照你合同约定的内容追究相应的违约的责任。

  三、

  杨波诉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付迎春(网络卖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涉及到消费者、商家和快递公司在内的多方参与主体及多重法律关系。消费者杨波从付迎春处网购的一台价值15123元的电脑在配送过程中被他人冒领,于是将速递公司和卖家一同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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