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员享受农村低保
发布时间:2019-06-23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本报讯根据省政府出台的《通知》精神,近日,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共同下发了实施细则,明确了享受农村低保的三类人员,即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我省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夫妻一方为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县(市、区)外的农村居民,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属于保障范围;在农村定居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混合的家庭,符合本辖区农村低保条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四类人员不在其列
此外该实施细则规定四类人员不享受农村低保,即在申请时已在本地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除外);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凡参与吸毒、赌博且仍不悔改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据了解,该规定从今年1月起实施。在两厅下发的《福建省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规定》中明确了农村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
申请、审批和发放
低保对象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书面提出申请,并填写《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情况或相关证明材料。
村民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和实际生活情况审核、上报工作。对经评议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并作出初审意见,上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报送的申请对象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
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农村居民保障对象要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认真的审核,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进行审批。审批后将结果告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转告村委会,并委托村委会张榜公布3天以上,无异议的,由村委会代发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由村委会进行复核,并按上述程序重新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乡(镇)、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等特殊人员,由乡(镇)政府负责上报县(市、区)民政局,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审核,审批集中办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低保金计算公式
农村居民低保家庭成员人均发放金额的计算公式:家庭成员人均月发放金额=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12)
家庭成员月发放金额=家庭成员人均月发放金额×家庭成员人口数
《领取证》全省统一编码
我省农村低保对象《领取证》中的编号采用全省统一规定的8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前3位数为市、县、区行政区域代码;后5位数为低保对象领取证编号。
低保金按月或按季发放
根据省政府决定,凡3月底以前审批的农村低保对象,应从2004年1月起发给保障金,各地务必在3月底前将《领取证》和保障金发放到低保户手中。原已保障的低保对象,这次也要重新换证。以后接受申请的入保人员,按批准的当月起执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月或按季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从批准的当月起计发,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
低保对象随户口迁移
本省范围内低保对象户口迁移的,应随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低保档案材料交其本人向迁入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重新申请;迁出本省的低保对象由县(市、区)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收回《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一年复核一次,并按照规定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手续。
低保金发放严禁“搭车”
除法律法规和上级明文规定外,各地不得以违反计划生育、不参加义务劳动等为由,擅自附加条件,提高入保门槛。要禁止搭车收费、抵扣欠费的现象,确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户。
低保金发放的方式要尊重大多数低保对象的意见,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社会化发放办法,按指定账户划拨资金,通过金融机构统一发放低保金。
为促进低保工作的开展,省民政厅决定定期通报各地低保进展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省民政厅救灾救济处网址:35lsl@cndr.gov.cn
(本报记者 王萍/实习生/程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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