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23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为切实保障我县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6]7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2017年度农村低保工作的基本原则、动态管理、对象认定条件、审核审批程序,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工作原则
1、应保尽保。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2、公平公正。坚持按程序操作,畅通居民参与渠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3、动态管理。低保对象要定期报告家庭信息变化情况,乡(镇)、村加强信息调查和复核,确保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4、统筹兼顾。低保标准随市级规定变化而变化,做到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低保信息与其它救助信息互联互通,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工作,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按照低保标准和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动态管理规定
通过年度复查复核和动态管理认定的低保对象,将根据有关规定,按以下要求进行动态管理:A类对象实行年度复查复核,B类对象实行半年复查复核,C类对象按季进行复查复核,分类动态管理的时间为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份。各类对象家庭人口和经济收入等信息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即时复查复核。
四、农村低保对象的认定及分类标准
凡属我县户籍地常住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3400元,且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不足以维护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均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给予差额补助。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农村低保对象的实际生活补助标准将根据全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家庭经济状况合理确定,并与全县物价水平相联动。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A、B、C三类管理,根据入户调查、家庭经济收入核算、信息核对、民主评议后,对于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或患重病、重残),而其他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的,纳入A类管理;对于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患常病久病,丧失部分劳动力,而其他家庭成员虽有一定劳动能力,但整个家庭的劳动收入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纳入B类管理;对于因灾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短期内无法得到改善的,纳入C类管理。
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有以下情形或行为的,不得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一)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或不按规定参加社会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二)经司法部门证实有赌博(含提供赌博场所)、偷窃、抢劫、卖淫、嫖娼和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三)家庭主要成员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群众反映强烈的;(四)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赡(抚、扶)养义务人且赡(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能力的;(五)出资安排子女择校或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六)购买、使用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高档消费品的;(七)申请日前1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建新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属工程拆迁或因灾重建住房的除外);(八)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的;(九)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领取保障金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十)经乡(镇)人民政府民主评议认为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十一)家庭中拥有消费型机动车、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饲养名贵宠物以及一年内购置价值较高的非生活必需品的;(十二)家庭成员中有“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工程小包头”,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十三)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十四)参与非法组织或违法活动被处以治安处罚并正在执行期内的以及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不享受低保待遇;对服刑期满予以释放的人员,生活面临困难时,如其符合低保条件,则应给予考虑;(十五)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十六)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低保资金的,经查实处理后,3年内不得受理其农村低保申请。
对参与冒名顶替私分低保资金或集体改变低保资金用途的,经查实处理后,1年内不得受理其农村低保申请。
五、农村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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