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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办法》规范农村低保对象认定

发布时间:2019-06-18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人民网太原8月12日电  从山西省民政厅了解到,近日,山西省民政厅、省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提升农村低保对象认定的科学性与准确性。

《核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基本原则、核查对象、核查内容、核查方法、核查主体、监督管理等内容,明确了民政部门、统计调查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对提升山西省农村低保规范管理水平提供了政策保障。

核查对象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和已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农村困难家庭。核查的内容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核查办法》指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履行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主体责任,指导申请家庭真实、完整地填写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申报表,履行个人申报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收入、财产核对。在申请人书面声明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监督管理方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农村低保申请家庭进行100%入户调查核实,逐项填写调查项目,做到不漏报、不虚报、不瞒报,经办人员要对核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低保动态管理,确保低保对象有进有出、应保尽保,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郭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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