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利用新手机注册微信盗刷银行卡案
发布时间:2018-12-10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金融消费者徐某致电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称其持有一张A银行的银行卡,银行卡内存入不久的8800元工资丢失了,目前卡里仅有90元钱,但该卡一直在自己手中,遂请求协会帮助。
处理过程
协会接到投诉后,先安抚了徐某的情绪,随即与A银行取得联系,了解实际情况。因未到营业时间,A银行网点负责人第一时间通过自助转账机查询客户银行卡流水,发现客户资金通过财付通进行了多次充值交易,当即告知徐某携带相关证件前往距离A银行两千米左右的公安局进行报案处理,并表示会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返回A银行,请求A银行帮助其进行账务查询,找回丢失资金。A银行网点负责人仔细询问了其工作情况、手机使用情况、银行卡保存情况等。经了解,徐某系外来务工人员,最近出海刚回来。出海前曾购买一部新手机,办理了当地的手机卡,并于走之前将新手机置于宿舍个人储物柜中。A银行网点负责人听后请徐某将两部手机带至营业网点,并利用徐某的手机拨打腾讯客服电话,得知徐某卡内资金已转入新手机卡注册的微信账号内。徐某当即表示自己未使用新手机号注册微信账号,更不知道新手机号注册的微信账号登陆密码。A银行网点负责人随即拨打腾讯客服找回账户密码,通过微信号申诉帮助徐某找回了新注册微信账号的登陆密码。登陆新微信账号后,查询到该微信账号钱包内零钱余额为0.97元。在查询零钱明细时,发现该微信账号有多笔微信红包、转账、二维码付款、网上购物及话费充值记录。徐某发现其中一笔话费充值手机号为宿舍内另一外来务工人员手机号,目前已回河北老家。A银行工作人员后通过一系列查询,认为其同宿舍工友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徐某微信零钱明细及银行卡流水打印交予徐某,告知其提供给公安机关,并提醒徐某其工友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事后,徐某致电协会对A银行表示感谢,称已通过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资金8800元。询问后得知,丢失的资金系同宿舍工友在徐某出海期间,通过徐某的个人信息、银行卡账号、密码等信息,利用新手机注册微信账号、绑定其银行卡,将徐某银行卡内资金充值至微信账号零钱,而后通过徐某手机登陆其新微信账号进行转账、消费、充值等予以盗取。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储户在银行开立账户,银行与储户之间存在金融服务合同关系,银行按照与储户约定的凭支付密码或凭签名支付方式,在网上交易、移动支付等非柜台交易模式下依据正确的密码或签名为储户办理资金结算、交割业务,属于合同法规定的适当履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收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A银行作为经营者对自己的设备性能、服务设施比储户有更多的了解,也具有更加强大的力量和更为专业的知识,更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更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发生,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而徐某因未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信息,导致被他人盗刷卡内资金,应承担信息泄露的责任。
案例启示
1.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提示教育和宣传引导力度。近年来,新型互联网技术的网络支付、结算工具的出现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但其中也暴露出一定的安全隐患,针对银行卡的新型信息化犯罪层出不穷。银行应做好风险提示,教育持卡人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与个人信息,以免信息泄露被他人利用,造成自身财产损失。
2.金融消费者要加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发现自己的个人金融信息泄漏时,要及时采取适当方式维权。遇到银行卡盗刷的情况,应注重对报警记录、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的保存,以便在诉讼中更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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