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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变了味 法律专家:运行全环节滴滴均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8-12-09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原标题:顺风车变了味 法律专家: 运行全环节滴滴均需担责)

[顺风车平台通过每个订单提取10%的提成。在司机接收付款时,这笔抽成就被扣取。]

继5月份顺风车运营中出现杀害乘客事件后,浙江乐清女孩赵某搭乘顺风车遇害事件,将滴滴出行再次推上风口浪尖。

第一财经记者通过采访顺风车从业者发现,已有车主专职从事顺风车业务,将营利作为首要目标,已经背离了顺风车的公益和共享定位。司乘双方私下议价、随后取消订单的情况带来安全隐患。

有关专家表示,滴滴出行应当在事前、事中、事后均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次事件中,滴滴在警方介入后仍然存在推诿现象,存在很大问题。在乘客提出有危险后,应该考虑主动联系警方。专家建议,实际介入资源分配的平台应当有自己的担当,此外,应该考虑在网约车行业内引入充分竞争。

顺风车变味

在郑州工作的马先生注册加入滴滴顺风车已近一年,接了120多个订单。马先生告诉第一财经记者,顺风车的订单目前就是市区内的上下班同行以及到市区周边郊县或地级市的城际订单。在马先生看来,目前城际订单的量很大,价格比同里程的客运大巴要高一些,比出租车要低,但便捷性比客运大巴好,所以受到了用户的欢迎。

以马先生常跑的区间为例,按照顺风车的计价,基本是51元左右。1~2人的收费是51元左右,3~4人为90元左右。顺风车平台通过每个订单提取10%的提成。在司机接收付款时,这笔抽成就被扣取。

马先生的车牌号是豫A号段,注册后也跑郑州周边的订单,信誉度比较高。但马先生注意过,非豫A牌号的车也可以注册成功在郑州跑顺风车。按照滴滴顺风车平台的车主注册设置,需要上传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随后进行审核,并未对在哪里行驶设定限制。顺风车的订单是车主和乘客发送行程,由平台进行匹配。马先生说,顺风车订单量是很大的,车主如果想拿到订单,必须紧盯屏幕,否则很难拿到订单。为了抢到订单,已经有车主安装使用外挂软件。

在多起由于搭乘顺风车引发的案件中,都出现了乘客与车主取消订单、私下议价的情况,给乘客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对此,马先生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司乘双方取消订单、私下议价的情况并不稀奇。有时是乘客主动提出,希望车主方能稍微减点车费。虽然下调的幅度可能并不大,很多车主是出于“顺风”的目的才接单,也就同意了这种讨价还价。但只要取消了订单,确实意味着脱离了滴滴平台的监管,“通过滴滴匹配成订单,但双方自己议价取消了订单,大家都觉得就没有滴滴什么事了,滴滴也不会拿走抽成”。

市场对于“顺风”这一共享特征的定位,被包括马先生在内的大部分车主认同,他们并没有在意每笔订单是否能获利。但是也有一些车主在注册加入滴滴顺风车后,却一直专职跑顺风车。马先生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专职顺风车的做法已经不是秘密。与他这样的“顺风跑法”不同,专职顺风车的首要想法就是挣钱获利,于是就非常在意每笔订单的满载率,“可以说不把车坐满,他们是绝对不会走的,目的就是为了挣钱”。专职开顺风车已经很接近专车、快车的性质,所以这样的车主更关心安全问题。马先生说,现在顺风车车主会搭建一些微信群,在聊天中会分享一些曾经以“钓鱼”方式查顺风车非法营运的人的电话,提示车主注意,“专职干顺风车的车主格外留意这些信息,其他人并不太在意,因为遇到合适订单偶尔跑一下并不违反相关的规定”。在马先生的眼里,一旦专职去跑顺风车,以此作为赚钱手段,显然就已经让顺风车变了味。

事前、事中、事后三环节均需担责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丁海俊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滴滴顺风车更符合共享经济的特征,而滴滴出行平台所运行的快车、专车更接近于传统的出租车模式。“除了司机与平台不是雇佣关系,其他都符合传统出租车的模式”。从法律角度来看,出租车公司对于乘客应当承担哪些责任,滴滴出行就应当对乘客承担哪些责任,顺风车也应当按照这一标准来约束。这些责任体现在事前、事中、事后。简单说就是事前要对司机尽到审核义务,承担审核责任。事中出现问题,应当承担救助义务和责任。在浙江这起案件中,滴滴平台在接到警方询问后,依然以不能泄露个人信息为由敷衍警方的介入,就存在很大问题,“警方作为公权力,发现疑似犯罪事件并介入,滴滴平台再推诿,责任就很严重”。事后责任就是出现了乘客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相关责任。从目前来看,根据现行法律,还不能看出滴滴出行这个公司的单位犯罪行为。

滴滴出行的运营主体是小桔科技,除此以外,还存在其他一些经营实体。丁海俊向第一财经记者分析,最终由哪个主体来承担这些责任,最权威的参照资料可以是滴滴出行的融资材料上确立的融资受益主体。目前的互联网公司,会出现运营主体、技术主体、研发主体等各设实体的情况,有可能在民法上找不到具体承担责任的情况。从几次意外事件的后续处理中,滴滴出行均明确提出愿意承担责任。出现了两次恶性事件后,意味着滴滴出行可能在商业模式上存在问题。

从具体的责任和法律关系对照方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浩律师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滴滴出行的《顺风车服务协议》中提出,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其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如果用户的合乘需求信息被其他用户接受并确认,顺风车平台即在双方之间生成顺风车订单。由此可见,滴滴平台在顺风车服务当中,起到的角色仅仅是“居间人”。居间人就意味着滴滴平台仅仅提供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而不提供承运服务,并非承运人。

从媒体的报道中提及,浙江这起事件中,涉案司机案发前刚被投诉,但是滴滴平台未采取措施,第二天案发。结合在本案中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如发现客人可能存在危险后,没有主动联系警方,滴滴平台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方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应承担有限责任:一是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二是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

滴滴作为信息居间服务者,收取居间服务费用应该为消费者在使用其中介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提供更多的保障,比如,对顺风车司机的资质应建立严格的事先准入、过程监督、事后协助的机制,尽可能防控风险。从法律关系来看,滴滴提供的是一种中介信息服务。目的是促成车主方和乘客方达成运输合同关系,乘客支取车费,滴滴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报酬。在法律上,中介方应当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到合理、谨慎的审查义务,对滴滴顺风车司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发生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紧急事件时要有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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