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刊财经】“科创板”的看点在制度创新
发布时间:2018-12-09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上交所科创板建设正在紧锣密鼓进行,有媒体报道称最快明年1月将发布实施办法和细则,6月或将正式亮相。科创板的设立,对科技创新企业来说,多了一个可以发展壮大的融资渠道,但如果将科创板仅仅局限在科技企业的筛选、融资,就局限了这一新板设立的意义。笔者认为,科创板除了增加科技企业上市的概率之外,更大的看点在于制度创新。而制度创新除了用注册制来突破原有上市标准之外,更要用利益捆绑机制来实现投融资的平衡,让宝贵的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而科创板的制度创新一旦有实质突破,也能成为倒逼现有A股公司变革的“鲶鱼”,带动整个A股市场提升质量。
“科创板”急需突破现有框架
在上交所建设科创板之前,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早在2015年就已经设立类似的“科技创新板”,同时国内也已经成立了创业板,以及俗称“新三板”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其中,新三板的上市家数已经突破了一万家,按理讲科技创新企业并不缺少挂牌和融资的渠道。因此,上交所“科创板”的设立,并不仅仅是成立一个新板,而是突破现有资本市场的框架进行创新。
在目前的资本市场体系中,沪深交易所的核准制准入门坎较高,但退市率较低,主动退市更是寥寥无几,公司上市之后就如同进了“保险箱”,而投资者需要面对业绩变脸、高价套现等风险;而新三板虽然挂牌门坎低,事实上形成了“注册制”,但投资者准入门坎高,绝大部分都无法参与,导致市场流动性缺失,今年甚至出现多家挂牌企业“主动下架”的情况。因此,“科创板”的制度创新需要参考A股和新三板的经验,在上市条件和投资者门坎方面采取适中的方案,不宜过高也不可完全不设防。笔者认为,淡化企业上市盈利标准,更看重研发投入将是大方向;而合格投资者的门坎也不宜像新三板那么高,可以定为和沪港通一样的50万资产门坎,以及具有5年以上投资经验为宜。
承销商做市:发行和交易结合
但不管企业上市标准为何,在A股“炒新”气氛浓烈的情况下,加上涨跌停板幅度有望放开的预期下,未来刚上市的科创板企业仍有可能被大幅爆炒。炒高之后限售股解禁上市,让二级市场投资者买单,如此一来又陷入以往A股的窠臼。过度炒作不仅会让科创板催生大量泡沫,更有可能冲击现有A股存量的上市公司。笔者建议,不妨在科创板实行做市商制度,让IPO承销商担任主做市商,承担起双向报价、维持市场流动性和合理估值的责任。
做市商制度在美股等市场行之有年,新三板也有相当一部分挂牌企业实行这一交易制度。在笔者的设想中,IPO承销商和上市之后的主做市商合二为一,做市商取得的做市股份比例确定为总股本的10%,做市商在IPO时以公开发行价认购,并在上市之后持续通过双向报价的机制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直至企业退市或转板。这一方式可以让承销商在IPO时,给出市场化条件下相对合理的定价,并在上市之后给出相对合理的定价,降低过度高估的可能性。在这样的机制下,可以实现承销商和二级市场投资者利益深度捆绑,上市不是承销商责任的结束,而是要进入漫长的第二阶段。
除了主做市商之外,还可以鼓励包括券商、私募、公募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担任副做市商,副做市商如果在IPO时取得股份,按照发行价认购做市股份,这部分股份应至少在做市5年之后退出;而如果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股份出任副做市商,则可以适当降低做市年限到2年。
能进能出、可上可下
科创板既然已经确立注册制的改革方向,就应当确立“能进能出、可上可下”的机制。在企业因为正常的市场竞争而式微的时候,应当有类似目前“面值退市”制度,让这些企业进入三板交易。在市场化机制下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板才能始终保持活水状态,成为真正有实力的科技企业成长壮大的土壤。
除了上市之外,在科创板的上市家数达到一定规模之后,也可以考虑让符合条件的其它市场的公司,包括新三板、现有A股公司等,进行直接转板。如果科创板的机制对其它公司有吸引力,自然可以得到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的青睐,以此成为倒逼A股现有公司和交易所改革的动力。同时,在科创板公司市值成长到一定规模,比如连续6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在500亿以上时,也可以在自愿的原则下允许其向A股转板。如此一来,科创板的“鲶鱼效应”有望得到发挥,让优秀的公司、先进的机制能够脱颖而出,真正造福投资者。
(本文已刊发于2018年12月8日出版的《红周刊(博客,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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