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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发展推压税收征管升级

发布时间:2018-11-07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共享经济指个人或组织以共享使用权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实现闲置资源社会化再利用并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商业模式。自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到“共享经济”后,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推进“互联网+”便捷交通促进智能交通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明确鼓励发展共享经济新模式。目前该模式已在交通出行、网络直播、短期租房、知识技能等多个领域获得全面发展。

据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17》显示,2016年共享经济市场经济交易额高达34529亿元,同比增长103%,预计到2020年共享经济交易规模占GDP比重将达到10%,整体呈年均40%指数级增长趋势。以2016年度全国GDP总量74.4万亿元,税收收入11.6万亿元为准,可粗略计算出当年共享经济应创造税收收入5385亿元。然而,当前共享经济相关产业的税收状况却不甚理想,网约车、网络直播行业的偷漏税现象尤为明显。因此,完善共享经济税制建设、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已迫在眉睫。考虑到共享经济有别于传统经济的新业态特征,应从其核心数据价值和交易信用基础着眼予以应对。

共享经济深度利用数据资源对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增加信息化压力

共享经济通常的商业模式是通过互联网中间平台整合大量供求双方的交易信息,有效解决传统经济中阻碍交易达成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满足需求方的个性化定制要求,并进一步打破以实体经营场所为组织形式的传统交易关系,使得大量个人成为交易主体。

不难发现,共享经济对信息数据这一核心商业资源的挖掘和使用更加充分和多元,相比传统产业中对土地、石油、煤炭等原始生产资料的有限利用,信息时代下数据大规模聚合形成的商业资源内涵更加立体化、人性化、技术化。数字经济已成为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固税法将数据资源这一重要生产要素纳入规制范畴只是时间问题,但在具体操作上仍然有以下显著问题。

第一,税收征管部门全领域数据收集困难。传统商务模式以电话、传真甚至人力的方式收集商务信息的方式对小范围市场环境的影响不大。随着互联网逐渐普及,信息传输渠道大幅扩充,共享经济在全领域、全行业、跨区域交易的同时,能够收集到细致、多样、个性的用户需求,并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应对互联网中极短时间内几何倍数增长的商讯信息。其在数据信息收集上的覆盖能力,既为共享经济参与者提供广阔利润空间,也向共享经济监管者,尤其是税收征管部门是否具有同等监控技术能力提出了挑战。

第二,实时数据传递难以即时。在共享经济模式中,交易主体间的信息收集、传输方式已不再借助电话、传真或人工等方式与客户进行实地沟通,即便客户群体基数扩大、企业组织膨胀,信息传输通道仍能保持有效通畅,并保证在瞬息万变的行业竞争中获取主动。相较之下,税收监管者的信息传输环节却受到来自政府机关内部的体制阻滞。加之外部市场竞争压力与公众参与度不足,税收利益相关部门在组织形式与责任机制上存在殊异,线上信息管税面临线下税管执行的分工不清与决策不明等问题。

第三,高精准数据反馈难以形成要求。共享经济交易主体的信息收集便捷、传输周期较短、决策反馈及时,最大限度降低了信息在各环节被人为再加工的可能性,使得最终到达卖方终端的信息与源信息基本相符,故依据此执行的交易行为能够准确回应客户需求,进一步提升客户体验。反观税务机关在数据收集和传输上深度利用能力不足,在数据结果反馈层面上也必然无法同市场主体相提并论。面对社会公众日益强烈的税收权利意识,税务机关如果无法及时提升纳税人的信息服务体验,那么其对党中央“放管服”政府改革要求的贯彻落实就只能流于形式。

共享经济高度依赖交易信用对税收征信体系化提出新要求

共享经济相较传统商业模式的显著区别在于互联网中间平台主体的存在,而该交易主体除聚合供需信息外,另一重要功能便是信用担保。实际上,共享经济是基于陌生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而发展起的经济模式,信用度、便利性和参与感则是推动共享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通常认为,交易信用会随着市场博弈次数的增加而提升,但在互联网环境中,供需双方时空条件迥异,难以进行多次博弈,故信用度下降将最终导致分享策略失败。如何提升交易信用,便成了共享经济健康发展的核心命题之一。

自最初的电子商务阶段始,买卖双方的交易信用问题,便一度制约着互联网经济形态的发展。互联网中间平台的应运而生及发展完善有效弥补了信用风险所带来的交易安全问题,保证了供需双方在虚拟环境下交易的真实性。同时,各中间平台的示范作用与品牌价值亦得到了巩固与推广,其中尤以eBay和淘宝为代表。此类平台经由引入包括买方售后评价、卖方声誉评级、第三方支付等信用治理技术规范引导交易行为。目前,共享经济中的各类网络平台基本沿用了其线上信用模式,此模式对供需双方使用者的信用管理,已成为维护共享经济交易秩序的必要环节。因此,对共享经济的现有税收征管,也一定程度上依托网络平台的技术优势与独特地位进行税收数据搜集和稽查奖惩。但随着共享经济的深入发展与分工细化,线上信用管理在面对个人对个人(P2P)这一新型模式时,却难以奏效。譬如,网约车和网络直播行业,巨量零散分散的交易参与者使得其在平台上注册备案的税务身份真实性存疑;信用管理模式无法精确反馈个人信息,致使网络平台和税务机关均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目前,出于对共享经济鼓励保护的政策态度,P2P模式中的税务实践进退维谷,税源缺失与监管缺位并存。

以信息管税为抓手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与更新政府服务理念

尽管共享经济并未彻底颠覆传统经济的生产和消费理念,但在解决供给和需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上,共享经济仍具有显著优越性。从这个角度看,共享经济的创新之处在于实现了生产要素与市场需求的平台化数据对接,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但因其网络虚拟特征导致交易风险一定程度提升。税收制度因其须及时回应经济发展需求,故税收治理能力需与特定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面对共享经济对数据资源深度利用的突出特征,我国税务机关已全面推广“金税三期”税务管理系统,基本达到了信息化要求。但相较于共享经济中对数据资源充分立体地挖掘与使用,税务机关的“信息管税”仍停留在无纸化、联网化相对初级的阶段。此外,共享经济中的数据资源已经逐渐实现了智能化和定制化,大数据与云计算技术下的个人信息已不再是单纯的平面符号,而是蕴含着习惯喜好、决策参考和结果预测的多元拟人模块。这种非自然的商业资源若仅简单被纳入以往规制传统生产要素的税管体系,必然导致从治理理念到治理手段的全面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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