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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产孕妇跳楼身亡 媒体:莫让是非走在真相前

发布时间:2018-10-22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待产孕妇跳楼身亡 媒体:莫让是非走在真相前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罗志华

  陕西榆林孕妇坠楼事件又有新进展。9月6日,有媒体记者向榆林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了解到,该院坠楼产妇的主治医生李瑞琴已停止工作,配合调查。7日上午,国家卫计委表示对此高度重视,已责成当地卫生计生部门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榆林孕妇坠楼事件已经启动调查程序,且这起事件的复杂程度有可能远超想象,不仅双方各执一词,而且细节难以还原,再加上事件涉及到医疗、社会伦理、家庭关系等诸多问题,若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恐难判明是非,更无法划清责任。因此在真相查明之前,只应就已知的信息加以讨论,是非判断不能以假定事实或想象为基础。

  榆林孕妇坠楼事件已经启动调查程序,且这起事件的复杂程度有可能远超想象,不仅双方各执一词,而且细节难以还原,再加上事件涉及到医疗、社会伦理、家庭关系等诸多问题,若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恐难判明是非,更无法划清责任。因此在真相查明之前,只应就已知的信息加以讨论,是非判断不能以假定事实或想象为基础。

  然而,当前的一些评论已让是非判断走在了真相之前。是非判断的信息来源,要么是一面之词,要么是未经证实的猜想。比如,当医院公布孕妇“下跪”视频后,就以“下跪”为事实,将矛头对准孕妇的家人;而当“下跪”可能是“因疼下蹲”时,又将矛盾迅速对准医院,认为公布视频有为自己开脱之嫌。

  是非判断走在真相之前是危险的,轻则会把事情搞得更加复杂,重则误伤无辜,且真正需要反思的问题反而被其他话题淹没。

  尤其值得担心的是,在法律条文的引用上,哪一条可以支持观点就引用,对观点不利的条文就视而不见。要知道,所站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不同,且不同的法律条文之间,本身就存在相互制约的现象,片面引用法律条文,难以确保结论正确。

  譬如,很多媒体引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因此认定医院没有尽到自身责任。但实际上,“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是个模糊的概念,且孕妇在跳楼前是否已出现“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不在现场的外人不能作出判断。更重要的是,家属就在门外,医生若以孕妇已出现紧急情况为由就自行实施手术,家属将失去知情权和选择权,院方若能这么做,反而将置医患双方都置于一个危险的境地,将来也许没人敢将亲人送进手术室了。

  只要事实清楚,一切自然是非分明,真相才是最好的“判官”。由此看来,当前并非判断是非的时候,而是应该更加全面地查明真相,更加准确地把准关键环节。在笔者看来,恰恰是一些关键的细节问题被大家所忽视。比如,孕妇死于8月31日晚,这是个十分关键的时间节点,过了这一晚出生的孩子就会晚一年上学,这个时间节点对涉事各方在对待剖腹产的态度上有何种影响?尚需调查评估,这个关键的因素不能忽视。

  此外,近年来孕期抑郁症的发病率较高,孕妇跳楼固然是因为“疼痛难忍”,但也可能存在其他原因,应该就她跳楼的原因进行分析评估,不能一概地将跳楼归因于“疼痛难忍”上。再过几天的9月10日恰好是“世界预防自杀日”。有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有12万人死于自杀,而抑郁症是自杀的危险因素之一。希望已经在舆论场里发酵了两天的这个悲剧事件,能够唤起人们对预防自杀行为的关注和重视。

  对逝者的最好告慰,是找到真正原因,正确地分配责任,是在同类事件上引以为戒,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娄在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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