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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育龄女性劳动权益,还需要重复多少遍?|荔枝时评

发布时间:2021-03-15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保护育龄女性劳动权益,还需要重复多少遍?|荔枝时评

  文/马青

  (作者马青,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知名评论人;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又是女职工因生育被辞退

  为什么要说又因为这类新闻已经上演了太多次虽然当事人不同单位不同情节却高度相似今年30岁的钟女士原是广州市黄埔区某电气公司职工,2019年5月8日因生育小孩休产假至当年8月10日。产假结束前,公司要求提前上班,钟女士提出奖励假申请单位拒绝,并以旷工的名义辞退了钟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获得了9.8万元赔偿的裁决然而公司不服将官司打上法庭经过一审二审钟女士获得了胜利

  此案并不复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也就是说只要女职工的生育行为合法广东省在98天产假基础上额外赠送80天假期名为奖励假”。理论上说只要职工申请了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但就像带薪休假”“八小时工作制同样是法定权利却屡屡遭边缘化一样理论与现实总是隔着无数个钟女士这样的维权者

  判断是非不难难的是然后呢”。胜诉的员工很难说是完全意义上的赢家,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即使顺利拿到赔偿也已失去了工作重入求职市场时与前单位的不欢而散还可能成为再就业的障碍败诉的单位也许会诚心改过但也有可能迁怒于其他女员工,还有可能,在下一次招聘时对女性求职者敬而远之

  近日刚刚发布的《2021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过半女性在求职中遭问婚育,男性的两倍多,29.6%的女性曾在求职时因为性别原因遭用人单位限制。调查还显示,婚育计划等与工作能力无关的要素很大程度上影响女性职场价值,成为牵制女性职业发展的“玻璃天花板”。

  然而这只是女同胞们的困境吗侵犯女性劳动者权益是投向湖面的石子,激荡起层层叠叠的涟漪,遭卷入的绝不只是当事人和当事单位

  调查发现女性的职场自救手段就是晚婚晚育甚至不婚不育女性的结婚和生育意愿低于男性只有36.2%的未婚女性表示想结婚,男性低2成;24.3%未婚女性则根本不愿结婚,39.4%的女性犹豫不定。女性不婚者主要出于自我考虑,男性多因经济条件。这个数据说明当女同胞们不得不面对愈发苛刻的求职环境也意味着男同胞们面对更多的结婚和生育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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