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1-01-12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
《“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16]74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是指导“十三五”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确保实现“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下《工作方案》制定的背景。
答:“十二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各项工作积极有序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8.4%,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2.9%、18%、13%和18.6%,超额完成节能减排预定目标任务,为经济结构调整、环境改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优化明显加快,能源消费增速放缓。但必须清醒认识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我国能源需求刚性增加,资源环境问题仍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之一,节能减排依然形势严峻、任务艰巨。为确保实现“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对“十三五”全国节能减排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将全国节能减排指标分解到各地区,提出“十三五”时期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措施。
问:“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工作方案》提出的“十三五”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有力支撑。
问:“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工作方案》明确了“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节能方面,提出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5%,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50亿吨标准煤以内。减排方面,提出全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001万吨、207万吨、1580万吨、1574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10%、10%、15%和15%。全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0%以上。
《工作方案》将“十三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分解到各省(区、市),提出了主要行业和部门节能目标,明确了“十三五”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重点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问:《工作方案》提出了“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的哪些重要措施?
答:《方案》从十一个方面明确了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措施:一是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新兴产业,降低煤炭消费比重。二是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提升工业、建筑、交通、商贸、农村、公共机构和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三是深化主要污染物减排,改变单纯按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控制总量指标的方式,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制度,控制重点流域和工业、农业、生活、移动源污染物排放。四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加强城市废弃物处理和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五是实施节能、循环经济、主要大气污染物和主要水污染物减排等重点工程。六是强化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七是完善支持节能减排的价格收费、财税激励、绿色金融等政策。八是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绿色标识认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电力需求侧管理。九是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强化评价考核。十是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标准,严格监督检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十一是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推行绿色消费,强化社会监督。
问:《工作方案》对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加强工作组织领导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工作方案》从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三个方面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工作方案》强调,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照国务院要求,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对未完成强度降低目标的省级人民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国家下达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省(区、市),采取约谈、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暂停或减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等措施,必要时列入环境保护督查范围。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
国务院要求,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环境保护部负责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国资委负责加强对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的监督考核工作;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区“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
问:关于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工作方案》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