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秦岭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有关政府负责人或将被约谈
发布时间:2020-10-2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    西部网讯(记者 彭芬)《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经初审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征求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在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上,《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审议。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何少林介绍,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为了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管方式,增强监管实效,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第七章监督管理。其中第七十一条规定,“对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持续下降或者未完成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约谈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有的地方提出,修订草案中关于开办农家乐(民宿)的禁止性规定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际进一步完善。参考西安市对秦岭农家乐整治措施,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
    何少林表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征求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条例明确秦岭主要支脉的范围。经省级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根据有关专业测绘调查资料,研究汇总提出了秦岭主要支脉的名录。据此,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第八十八条,列出了秦岭主要支脉的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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