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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地铁、餐厅等餐、打的士不戴口罩 他们都被深圳警方处罚了

发布时间:2020-10-21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0年2月4日讯(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 记者 吴梓欣 通讯员 刘忠辉)当前,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深圳上下一心,迅速行动,一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在全面打响。但就在这防控攻坚的关键时期,却也出现了数起不服从管控措施、违反政府通告要求的违法行为,干扰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连日来,深圳警方毫不动摇地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在前期破获多起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案件后,连续奋战,又先后查处3起涉疫类违法行为,从严从快予以打击,坚决维护社会秩序。

案例一:公交分局依法处置2起不戴口罩乘地铁被拒乘、涉嫌扰乱地铁运营秩序案件

1月27日16时许,吴某荣在地铁1号线岗厦站进站乘车时因未戴口罩被安检员拒绝乘车。吴某荣便在站厅内大声喧闹,影响地铁运营秩序。民警到场处置,吴某荣拒不配合还辱骂民警。公交分局依法对吴某荣扰乱公共秩序和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处以治安处罚。

2月1日11时许,唐某梅在地铁5号线灵芝站进站乘车时因未戴口罩被安检员拦下。安检员要求唐某梅戴上口罩并测量体温后才能搭乘地铁。唐不但不听劝阻还拒绝配合检测体温,并强行冲闯地铁站厅边门。工作人员在对唐某梅劝阻时还被其扯掉口罩并抓伤了脸部。唐的行为导致地铁站内出现聚集围观,严重影响了地铁安检秩序。公交分局已依法对唐某梅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治安处罚。

案例二:等餐不戴口罩,被劝说反朝店员喷口水

2月2日15时许,龙岗分局布吉派出所接辖区某快餐店报警称,有顾客等餐时未戴口罩,店员劝说反遭其辱骂和喷口水。民警迅速到场,并将涉事男子卢某依法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调查,当日卢某前往该快餐店就餐,在等餐时取下口罩,快餐店店员看到后上前劝说其戴上口罩。卢某不但不听,反而辱骂店员,还朝店员脸上喷口水。经体温检测,卢某体温正常,且近期未去过疫情发生地,也未接触过感染患者。目前,龙岗分局已对卢某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案例三:醉酒乘车不戴口罩,拉扯殴打司机被处罚

2月3日14时许,龙华分局民治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乘客不戴口罩与司机发生口角,并殴打司机。接报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并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查。

经调查,出租车司机冯某在福田区某路口接上了乘客欧某,发现其上车时带有明显酒气。冯某提醒欧某系好安全带并戴上口罩,但欧某全程都没有戴口罩。在快到达目的地时,欧某在车内不断打喷嚏和咳嗽,引起冯某的重视。冯某立即询问其有无发烧等情况后,要求欧某尽快下车并支付车费。

双方因此发生口角,醉酒的欧某对冯某进行拉扯殴打,附近的保安员立即上前劝止并报警。目前,龙华警方已对欧某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事后,欧某对不戴口罩、殴打司机的违法行为悔恨不已,表示:“当时喝了一些酒,一时冲动,而且在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乘车没有戴口罩,给司机带来麻烦,现在十分后悔。”

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疫情违法犯罪活动,为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随着节后“返深潮”来临,我市的疫情防控形势会更加严峻复杂。深圳警方将进一步从严、从实、从细,狠抓防风险、护安全、战疫情、保稳定等各项措施落实,全力投入这一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警方也在此呼吁,目前正处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公民应切实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安全负责,做到严格遵守相关要求,积极配合防控工作,和我们这座城市一道,共抗疫情,共克难关。

【新闻链接】

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1月26日发布通告: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全面落实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切实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决定在广东省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卡拉OK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景区、宗教场所、商业街、步行街;

(五)商场(店)、书店;

(六)候诊室、候车(机、船)室、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交通工具(含网约车、出租车);

(七)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八)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实施要求

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人员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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