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19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原标题: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日前,省委发出通知,印发《吉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州党委,长白山开发区工委、长春新区工委,扩权强县试点市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吉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
2020年3月16日
(《吉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全文见第六版)
吉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2020年2月28日中共吉林省委常委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3月16日中共吉林省委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党的农村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认真执行《条例》对新时代党的农村工作指导思想、总体思路、遵循原则、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各项规定精神,确保党在农村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加快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进程,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让广大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第二章 强化组织领导体系
第三条贯彻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
第四条省委全面领导全省农村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农村工作大政方针、农村发展重大战略、农村重大改革任务,定期研究全省农村工作。省委每年召开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决策农村工作重大事项,抓好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工作。
第五条省委设立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副书记任组长,在省委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发挥农村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研究全省“三农”重大问题,拟定全省农村工作政策性文件,督促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接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第六条省委设立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方针;谋划省内全局性、长远性重大工作部署和举措;推动落实重大工程、重大计划、重大行动;统筹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跨领域、跨部门问题;督促各部门和市(州)、县(市、区)切实履职尽责;组织实施督查考核。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市(州)党委应当把农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
第八条县(市、区)党委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用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职责清晰的责任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农村工作的要求和决策部署。县委书记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统筹谋划,狠抓工作落实。
第九条市级、县级党委应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市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县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其成员由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乡(镇)党委和农村基层党组织应当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宣传党的主张和政策,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乡(镇)党委应当明确具体工作人员,负责落实县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贯彻优先发展方针
第十一条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各级党委要把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作为基本要求,加强“三农”干部工作队伍培养、配备、管理、使用。选拔熟悉“三农”工作的干部充实到各级党政班子,把优秀干部充实到“三农”工作干部队伍。选派省直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优秀、年轻干部人才到县(市)、乡村挂职或任职,拓宽县级“三农”工作部门和乡镇干部来源渠道。选拔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优先考虑具有乡镇党政正职经历的干部,县级机关提拔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优先考虑具有乡镇工作经历的干部。注重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
第十二条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和农村人才定向委托培养制度,提高农村专业人才服务保障能力。探索乡村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模式改革,探索实行乡村医务人员“县聘乡用、乡聘村用”,大力提高乡村教师、医生队伍素质。深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1231”工程,培养高素质农民队伍。优先保障农村发展用地需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县级政府通过村庄规划,整合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促进城乡要素充分流动、平等交换、高效配置。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和力量,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积极作用,支持引导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乡村振兴。
第十三条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推动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建立农业农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按照国家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的政策规定,进一步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健全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推动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等机构有序发展。继续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弥合金融服务链条,构建基础金融、物权增信、信用信息三大支柱和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三支柱一市场”农村新型普惠融资服务体系。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稳妥有序推进收入保险,促进农户收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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