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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 虚拟财产保护等引热议

发布时间:2020-09-25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2016年10月10日,民法总则草案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座谈会就民法总则草案修改和民法典编纂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新华社记者 马占成 摄

  2016年10月10日,民法总则草案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座谈会就民法总则草案修改和民法典编纂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新华社记者 马占成 摄

  从去年6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民法总则草案曾经过三次审议。

  此前三次审议,法人该如何分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哪一类法人?如何保护“一老一小”即儿童和老年人的权益,监护制度到底该如何设计?成为讨论焦点,法人分类方式与监护制度以及“见义勇为条款”、“虚拟财产保护条款”等一再修改。

  审议聚焦1 虚拟财产纳入物权法保护范畴?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草案三审稿)

  经营多年的网游账号、花费不少购的网游装备被盗,玩家能不能维权?网游账号、网游装备以及比特币等虚拟财产,受不受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发展,此类问题日益凸显。

  草案起草过程中,学界一致呼吁,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需要,制定民法总则应对数据信息、虚拟财产等新型民事权利作出规定。

  一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将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同时将数据信息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

  对此,部分学者赞同,也有学者反对,认为数据信息不属于知识产权;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不妥,不应该纳入物权法的保护范畴。

  民法学知名学者梁慧星表示,其他国家曾发生比特币判例,经营比特币的公司破产后,原告要求行使取回权。法院认定,比特币不是所有权的客体,所有权的客体须是有体物、须具有排他支配的可能性,原告不能依据所有权行使取回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个判决值得我们参考”,梁慧星说,不同于手机银行、支付宝里的钱、手机上抢“红包”,虚拟财产只在承诺遵守网络游戏规则、虚拟货币合同协议的参加者中,才被视为“财产”并互相交易;一旦超越“圈子”,不仅不被视为“财产”,而且将归于“虚无”。

  在虚拟财产该不该纳入物权法保护范畴的争论中,三审稿作出“折中”设计,民事权利章节单辟一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梁慧星解释说,上述设计意味着,虚拟财产虽然不能作为物权客体、受物权法保护,但可以作为“民事利益”用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予以保护。现在裁判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就是将虚拟财产作为合法民事利益,追究加害人的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审议聚焦2 “熊孩子”网购 家长能否反悔?

  第十八条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草案三审稿)

  据重庆晚报报道,重庆巴南区王女士报警说,快递员送来价值40元的毛绒玩具,称货到付款,王女士拒收,因为自己并未网购此物。民警到场后发现,是王女士7岁女儿偷偷用妈妈的手机网购了玩具。

  王女士女儿的网购行为是否有效?依据现行民法通则,10周岁以下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网购商品属于与卖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应得到监护人的追认方有效。

  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至三审稿,调整了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规定六周岁以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调整后,王女士7岁女儿的网购行为,如何认定?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调至6岁,指的是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行为,只有纯获利益的,或和他年龄、智力发展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比如乘公共汽车买车票,才不用监护人追认,其他的都应经过监护人的追认或者同意。7岁的孩子用手机花40元网购玩具,显然需要监护人的同意或追认。

  不过,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调整到6岁,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不应该下调。委员苏泽林就表示,从10周岁调整到6周岁,相当于把小学生变成幼儿园的孩子,“6周岁是上小学的最低年龄。不满6岁是不允许上学的,他们每天由大人陪伴而行,没有机会也不敢让他们独立接触社会,更谈不上社会经验,没有承担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阅历和起码的文化知识”。

  虽然部分委员不赞同,不过,至三审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仍为6周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曾解释说,二审稿仍规定6岁儿童可获一定民事行为能力,主要考虑是: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标准,符合现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他强调,从10周岁降到6周岁,符合国际发展趋势。

  审议聚焦3 被撤销监护资格后 应否允许改过?

  第三十六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草案三审稿)

  去年3月,“南京虐童案”中的养母李征琴刑满出狱。此前,她曾在家用挠痒拍、跳绳殴打养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6个月。出狱后,李征琴想知道的是,养子还能不能跟着她生活。而孩子也表示愿意跟她一起生活。

  被撤销监护资格后,如果原监护人诚心悔改,是否给其改过自新机会?这一监护资格恢复问题,审议中再三调整。

  一审稿规定:原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对此,梁慧星提出,设立监护资格恢复制度风险很大,实践中“确有悔改”难以证明,且恢复监护资格会破坏已形成的新监护秩序,建议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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