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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新增一确诊病例详情公布 29天内未出现任何症状

发布时间:2020-07-08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莆田新增一确诊病例详情公布 29天内未出现任何症状

  2020年2月14日24时—2月26日24时,莆田市报告新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1例(荔城区1例),患者张某,男,36岁,湖北孝感籍人,1月25日自湖北孝感返莆,返莆后未接触其他可疑新冠病例,2月24日发病,自湖北返莆后29天内未出现任何症状。

  截至2月26日24时,莆田市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56例(城厢区31例、荔城区8例、秀屿区6例、仙游县5例、涵江区3例、北岸3例)。

  目前,确诊病例正在隔离治疗,其在莆密切接触者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根据《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在关心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的前提下,莆田市卫健委公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在发病期间活动过的村庄或场所,2月27日更新信息如下:

  确诊病例在发病期间逗留过的村庄或小区

  荔城区:拱辰街道张镇村安置房、张镇水乡农贸市场

  上榜的村庄(小区)绝非“毒库”,市民们不必恐慌,涉及的具体村庄、场所已经在当地疾控中心监督指导下,根据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确定可能污染的范围,开展了终末消毒处理。

  莆田市卫健委、莆田市疾控中心郑重提醒:

  1、市民如有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接触来自高风险地区发热病人,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不适症状,应戴好口罩,尽快前往定点医院就医,不及时就医可能给家人、亲友、同事等带来巨大感染风险,甚至危及生命。

  2、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为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市民必须主动履行配合卫生部门对其开展相关诊疗和流行病调查的义务,对故意隐瞒旅居史、接触史及活动轨迹造成传染病扩散流行等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政法部门有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无法早期发现无症状感染者、超长潜伏期病例这类传染源,给疫情防控带来严峻挑战,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风、少串门、勿聚集是公众自我防护科学有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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