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万荣汇民村镇银行被骗贷2亿元 举报恒丰银行员工内外勾结
发布时间:2019-11-30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和讯银行消息 因2亿元担保存款被恒丰银行划扣,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举报王某伙同恒丰银行姜某等人内外勾结,骗取银行贷款高达2亿元。
3月27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二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2月24日注册成立,股东包括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贾清泰、范某某等17人。被告人贾清泰,男,1951年5月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案发前系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行长,负责全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行长拟帮关系户融资贷款 遭遇资金骗子“套路”
经法院查明,贾清泰在担任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行长期间,违规向其关系户发放了多笔贷款。为应对运城市银监局、阳泉商业银行的监管和检查,2015年12月份,贾清泰通过该行股东介绍,认识了山西鑫华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王某,意欲通过王某给其关系户“运城关东公司”融资贷款,用以偿还其任职期间违法发放且造成无法偿还的大量贷款。
之后,王某向贾清泰提出融资的方式,即“同存质押”大额信托贷款业务,并具体介绍了“同存质押”大额信托贷款业务的主要操作流程:即由汇民村镇银行存款(即所谓的同业存款)至第三方上海恒丰银行,再由恒丰银行委托国投泰康信托发放与同业存款等额的信托贷款至贾清泰指定的企业,同时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要以存入上海恒丰银行的同业存款给该行提供担保。贾清泰表示同意。
此时,王某及其合伙人正准备给颐源阳光工贸、佳宇丰化工两家企业融资贷款。最后贾清泰与王某等人商定给贾清泰指定的运城关东集团发放贷款2亿元,给颐源阳光工贸、佳宇丰化工各发放贷款1亿元。
随后王某一方面联系上海恒丰银行姜某等人,与颐源阳光工贸、佳宇丰化工的法定代表人景某、郭洪波等人预谋此事。另一方面从浙江等地组织存款至汇民银行(因当时万荣汇民村镇银行并不具备给他行同业存款2亿元的资金能力),以高于银行存款同期利息的贴息方式,共给汇民村镇银行存入定期与不定期存款5亿多元。
2016年3月,王某手持虚假的尽调报告及说明函,上海恒丰银行派人员持拟定好的由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以同业存款给恒丰银行提供担保的《受益权转让暨保证金质押协议》,双方来到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贾清泰在未报经该行上级部门授权及董事会、股东会研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在尽调报告和《说明函》以及《受益权转让暨保证金质押协议》上盖章,并采用欺瞒的手段取得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公章,在上述文书上盖章。
万荣汇民村镇银行于3月8日、3月10日分两笔先后给上海恒丰银行存入同业存款各1亿元,同日,恒丰银行先后与国投泰康信托投资公司签订国投泰康信托鸿雁1881号、1882号单一资金之资金信托合同,国投泰康信托投资公司与颐源阳光工贸、佳宇丰化工签订国投泰康信托鸿雁1881号、1882号单一资金之资金贷款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恒丰银行委托国投泰康信托投资公司给颐源阳光工贸和佳宇丰化工发放贷款各1亿元,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利息按季度支付。
颐源阳光工贸和佳宇丰化工拿到1亿元贷款后,支付给王某等人中介费3500万元,向国投泰康信托投资公司支付两个季度的利息之后,即不再归还利息,随后上海恒丰银行即将万荣汇民银行的同业存款2亿元予以扣划。贷款期限一年届满后,该两公司亦未归还借款本息,造成万荣汇民村镇银行2亿元存款损失的严重后果。
万荣汇民村镇银行报案 举报被恒丰银行业务存疑
2017年3月,万荣汇民村镇银行向运城市公安局举报佳宇丰化工、颐源阳光工贸与贾清泰、王某、姜某等人内外勾结,采用违法、违规对外签订《受益权转让暨保证金质押协议》的方式,骗取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贷款2亿元,致本案案发。
万荣汇民村镇银行报案称:颐源阳光工贸和佳宇丰化工仍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我行也不清楚恒丰银行为何不直接做贷款业务,而是委托信托公司做贷款业务。正常情况下,在符合贷款条件前提下,并且提供足额的抵、质押担保,恒丰银行就可以办理相关贷款业务,而不需要再委托信托公司办理信托贷款业务。
按业内常规来讲,恒丰银行向我行支付的同业存款利息是年化3.8%,这个数字远低于同期同业市场利率,同期的利率是年化4.5%左右,我行发起行(阳泉市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做同业业务的利率就是年化4.5%,这笔同业存款形成利息倒挂(赔钱)这是很不正常的。
万荣汇民村镇银行表示,“根据我行规定,董事长对行长的业务授权是单笔业务不超过500万元的同业业务,超过500万元的同业业务必须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与授权后,方可办理,且当时恒丰银行在我行办理同业业务时未与公司法人代表核行面签。同时根据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对外进行担保,不得对其他金融机构出具有关企业融资贷款情况的《说明函》及其他书面文件,贾清泰和恒丰银行签订的《质押协议》,出具的关于颐源阳光工贸、佳宇丰化工科技的《说明函》均属违规无效,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均不知晓此事。”
骗贷案发 原行长被判刑13年
该案案发后,贾清泰此前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事实也被查实,
2013年至2016年12月,贾清泰在担任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行长期间,违反发放贷款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规定,安排、授意银行工作人员采取借名、冒名贷款、垒大户、以贷还贷、个贷企用等方式,先后违规发放贷款合计1.69亿元。上述贷款到期后未归还或虽未到期但未结利息,给汇民村镇银行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清泰利用担任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采取欺瞒手段取得公章,在具有担保性质的《受益权转让暨保证金质押协议》上签章,致使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已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且贾清泰伙同原行长助理范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清泰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原行长助理范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贾清泰提出的上诉予以驳回,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