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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国家药监局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2-08-18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8月11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国家药监局获悉,为规范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药监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化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要求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化妆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具备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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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新华社记者翁忻旸摄

  据悉,征求意见稿共八章28条,规定了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等方面应当达到的条件要求。适用于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开展化妆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评价或自我条件评价。

  征求意见稿明确,开展生物学检验、毒理学试验、功效学评价检验等涉及生物安全的检验机构应建立与其规模、实验室活动的复杂程度和风险相适应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开展人体安全性与功效学评价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受试者知情管理制度和志愿者管理体系,并具备相应的处置化妆品不良反应的能力。

  征求意见稿要求,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充足的检验人员,其数量、技术能力、教育背景应当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匹配。从事化妆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小于20%。

  开展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皮肤病相关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且有五年以上(含五年)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相关工作经验的全职人员。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展化妆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实验场所和环境设施,并对其拥有独立支配权和使用权。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检验区域与办公区域应当独立设置。

  据介绍,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2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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