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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成分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美妆品牌DHC被没收114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2-08-11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孙蔚)近日,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2款化妆品,美妆品牌DHC的关联公司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HC蝶翠诗)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没收违法所得114万余元。《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查询发现,除了此次公示的化妆品成分问题,DHC蝶翠诗还屡次因虚假广告宣传被行政处罚。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沪市监浦处〔2022〕1520210026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2021年4月26日进口,并于2019年9月1日起对外销售的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霜化妆品;以及于2019年7月31日进口,并于2019年9月1日起对外销售的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爽肤水化妆品均含有“羟乙磷酸四钠”成分,为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DHC蝶翠诗销售上述2款化妆品的货值为1608504.64元、违法所得为1146618.50元,库存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霜化妆品1863瓶、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爽肤水化妆品1745件。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DHC蝶翠诗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146618.5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作为日本知名化妆品DHC品牌的经销商,是“蝶翠诗”“DHC”品牌化妆品的境内责任人。DHC蝶翠诗相关人士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公司已经第一时间及时下架,并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了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霜和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爽肤水。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DHC蝶翠诗天猫官方旗舰店查询发现,店里已经没有上述2款涉案产品的链接。

  记者在国家药监局官网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查询发现,上述2款化妆品均在今年4月18日注销了备案,此前的备案日期分别为2018年5月31日和2018年5月10日。

  北京工商大学化妆品监管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何一凡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羟乙磷酸四钠在化妆品中主要作为螯合剂、乳化稳定剂和黏度控制剂使用。

  羟乙磷酸四钠属于化妆品限用组分,并不适用于所有化妆品。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第二章《化妆品限用组分(表3)》中,共收纳了47项限用组分,其显示“羟乙二磷酸及其盐类”只适用于发用产品和香皂,且最大允许浓度分别为总量1.5%、0.2%(均以羟乙二磷酸计)。

  据《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查询了解,这并不是DHC蝶翠诗第一次被罚,其屡次因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遭遇行政处罚。比如,DHC蝶翠诗在2021年6月因“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5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DHC蝶翠诗于2016年11月22日起,在某电商平台销售“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乳SPF50+PA++++”,网页上发布了“SPF50+PA++++”“防水配方耐汗、耐皮脂”“防水配方不易流失防晒成分,即使被汗液、水分沾湿也不易渗透,保护防晒成分”以及“成膜迅速……保护UV防晒成分不受汗液及水影响”等广告内容。经核实,上述商品为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经检测,其浴后SPF值仅为30,其在网页上发布的“SPF50+”内容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

  DHC蝶翠诗在某电商平台旗舰店销售的8款产品还因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被上海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其在销售“DHC橄榄护唇膏1.5g天然植物无色润唇持久保湿滋润”时,宣传的“2013日本DHC大家选择的最佳产品”“日本化妆品口碑网终身成就奖”“连续三年荣获日本人气化妆品口碑网最佳化妆品大奖被授予‘终身成就奖’”等内容无事实依据,还在宣传内容中使用了“最佳”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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