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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企业同时被罚,化妆品代加工监管收紧

发布时间:2022-07-1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显示,广州市美肌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肌源”)由于不具备条件委托他人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处以罚款10.26万元。

  同时,美肌源委托生产方,即广州市万千粉丝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千粉丝”)作为产品注册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被认定为销售虚假标签的面膜,罚没款金额为11.19万元。

美肌源行政处罚信息(截图自广州市市监局)

  而在另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中,广州市富宝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宝日化”)也因为受到美肌源的委托,生产标签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化妆品行为被罚款1.2万元。

富宝日化行政处罚信息(截图自广州市市监局)

  未经授权生产美白面膜,三方均受到处罚

  据了解,美肌源是一家成立于2015年的精细化学品企业,主营面膜、眼膜、面霜、眼霜。主要业务包括化妆品制造、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生物技术开发等。

  爱企查官网显示,2019年期间,该公司涉及多起与化妆品相关的侵害商标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纠纷。

截图自爱企查官网

  另一家公司万千粉丝主要经营商品批发贸易、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学工程研究服务等业务。同时, 该公司旗下拥有JEEVOO婕芙、植琳凯、卡迪蕾茜、安奈索、碧茜美Bysinmy等化妆品品牌。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4月,美肌源与万千粉丝签订了协议,根据万千粉丝的委托加工生产“碧茜美Bysinmy”品牌化妆品。2022年2月,美肌源未经产品注册人的同意,擅自委托富宝日化对碧茜美仙白肌美白面膜(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80044,注册人:广州市万千粉丝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封装、喷码、打包。

仙白肌美白面膜注册信息(截图自药监局官网)

  从以上行为来看,涉事三方均违反了相关条例。

  (1)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委托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委托方还应当是该化妆品注册证书的持有人。美肌源并非“碧茜美”仙白肌美白面膜的注册证书持有人,其未经注册人批准擅自委托他人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属于不具备条件委托他人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2)《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万千粉丝作为委托方并未对美肌源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对美肌源擅自委托他人生产面膜这一情况毫不知情,故监管部门认定该企业销售的面膜属于虚假标签面膜。

  (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富宝日化受委托封装、喷码、打包的产品标签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属于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淘宝、拼多多等电商平台上,“碧茜美”仙白肌美白面膜仍然在售,且宣称具有美白、补水、舒缓皮肤的功能,官方旗舰店产品售价约367元/30片。

“碧茜美”仙白肌美白面膜

  委托≠责任转移,代加工管理愈加严格

  随着化妆品行业的壮大,化妆品委托生产已经成为一门大生意。根据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查询统计,委托生产的比例略高于自行生产。

  以产品类别为依据,境内委托可分为委托生产备案产品和委托生产注册产品两大类,按照委托内容的不同,又可分为委托生产(OEM)和委托研发并生产(ODM)两种模式;跨境委托生产按照生产国别不同,分为境内企业委托境外生产和境外企业委托境内生产两大类。

  委托生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代加工。在化妆品代加工的过程中,由于实现生产质量管理的全程可追溯难度较大,过去并未明确各方在其生产活动汇总所承担的具体责任,这也导致了代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以及产品通常难以得到保障。

  与此同时,委托生产侵权产品的现象也层出不穷,而且处罚力度通常都比较大。对此,工厂们也纷纷“喊冤”,大多数工厂都以不知情为理由进行辩解。

  比如,今年6月,HOLDLIVE、戈戈舞、色彩学堂COLOR SCHOOL、TUTU等多个彩妆品牌的母公司广州奥希尼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广州歌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唇膏侵权了完美日记旗下产品,两家公司分别被处以50万和10万的行政罚款。

表格整合自网络(不完全统计)

  对于生产侵权产品的被委托方而言,是否需要就代工发生的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主要分为二种情况:在明知的情形下,代工厂应承担侵权责任;在非明知的情形下,需要考察代工厂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否具有过失等。

  事实上,自新规出台后,委托生产的监管标准逐渐明确,监管力度也在持续加强。

  在《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委托生产管理”部分中,明确了委托方的职责、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范围,强调受托生产企业履行出厂放行义务,委托方履行产品上市销售放行义务,要求委托方全程参与生产监督管理过程。这意味着,委托方需要对化妆品的生产过程承担责任。

  此前,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中,已经形成了以化妆品注册人或备案人承担主体责任、化妆品生产企业围绕产品安全履行义务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责任。

  由此见得,由于委托生产受到处罚,并不仅是在于单方面的“一意孤行”。在监管的“施压”下,无论是代工厂,还是化妆品委托生产方,都必须对产品生产过程的每个步骤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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