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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公积金缴存基数本月起调整

发布时间:2019-07-07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7月3日,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开展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通知》(下称《通知》)。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8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

  根据《通知》,本缴存年度的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即1410元,不得超过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最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9335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5%-12%缴存。缴存单位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单位原则上只能选择一个缴存比例,单位与个人缴存比例需一致。

  生产经营亏损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按规定向清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该中心审批通过后执行。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续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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