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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出新"招":一年拒载3次被查 的哥将被吊证

发布时间:2018-05-27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昨日,广州市法制办网站发布了《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由市法制办、广州市交委共同起草,将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悉,《草案》拟出新“招”应对出租车拒载:如规定巡游出租车增加视频监控及录音设备;司机拒载一次最高罚2000元,一年被查三次即吊销许可证。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完善了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许可管理制度,同时将建立出租车信用管理制度。此前,对于司机频繁发生拒载和议价,采取只罚司机不罚公司的措施,今后出租车公司也将承担连带责任。

现状

现行处罚措施对

违规行为威慑力不足

据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现行《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自2009年12月1日施行,在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与管理的新形势要求。

据了解,近年来,网约车发展迅速,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存在司机流失、经营者内部管理不到位、行政监管和处罚措施威慑力不足等问题,迫切需要完善有关管理制度。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保障市民出行,根据当前出租汽车的分类,广州制定了《草案》。

进展

拒载议价

企业司机一起罚

记者获悉,《草案》完善了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许可管理制度。据了解,此前对于司机频繁发生拒载和议价,仅采取只罚司机不罚公司的措施,今后出租车公司也将为司机拒载议价承担连带责任。

完善:增加监控及录音设施

据悉,《草案》完善准入条件,对经营者资质增加了书面承诺的要求。在驾驶员方面,放宽驾驶员的准入年龄至“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对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五年内不予核发从业资格证。

在车辆的配置上,要求有电子支付、卫星定位、调度管理、电召应急报警、服务评价等功能的车载终端,增加了视频监控及录音的要求,并将相关信息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平台。

强化:不得拒载或中途终止载客

《草案》强化了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的运营管理规范。对汽车经营者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如明确规定禁止从事以下行为: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签订的运营合同或者协议等形式规避承运人责任等。

对驾驶员将加强管理,每月组织全部驾驶员开展培训和车辆日常检测等。要求按合理路线、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乘客收费;不得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规定除法定情形外,不得拒载或者中途终止载客等。

监测:每两年评估运价

《草案》指出,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合理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每两年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进行全面评估,及时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新政

打车遇以下情形

乘客可拒付车费

(一)巡游出租汽车不使用计程与计价设备、计程与计价设备显示金额不清,或者计程与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巡游出租汽车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费的;

(三)驾驶员拒绝接受电子支付的;

(四)驾驶员拒绝出具收费发票的;

(五)巡游出租汽车在起步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六)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七)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外,驾驶员中途终止载客的;

(八)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的。

《草案》亮点抢先看

一年被查三次拒载的哥将被吊销证件

《草案》显示,企业有驾驶员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乘客收费、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拒载或者中途终止载客行为的,对企业处每宗500元至1000元罚款。

此外,记者发现,意见稿加大了处罚力度。如最关注的司机拒载问题,规定除了6种可拒载的情形外,司机拒载将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罚款上限从现行的1000元增至2000元。对没有取得从业资格而载客的司机罚款标准提高了十倍:现行标准是罚款1000元到3000元,意见稿提高到10000元到30000元。此外,如果司机将车辆交由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载客,罚款金额也翻十倍,从现行的罚款500元到1000元提高到5000元到10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明确“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在一个自然年内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将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市交委表示,乘客被拒载后投诉经核实,亦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出租车司机在一年内拒载三次被罚,将被吊销证件。

激励诚信经营惩戒严重失信

增加信用管理制度是《草案》的一大亮点。《草案》提出,要建立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公开机制,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乘客服务评价等信用信息,作为其经营者和驾驶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同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向社会公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主体名单,对诚信经营、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激励;对违法及失信行为严重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通过约谈、提醒、下达整改函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并予以惩戒。

企业考核不合格或暂停营业

新规在处罚违法驾驶员的同时,也要求追究经营者管理责任。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或所属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较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办理其部分或全部车辆更新业务;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部分或全部车辆暂停营业。

“克隆车”一查实最少罚款三万

《草案》拟加大对“克隆车”的打击力度。对于擅自在除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机动车车身上使用巡游出租汽车外观或设置巡游出租汽车顶灯、车载终端、计程计价设备、空车标志等服务设施(即“克隆车”)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车辆和有关服务设施,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如何提意见

征集时间:

即日~5月31日 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邮寄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传真:83125287;

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统筹 信时记者郭苏莹

撰文 信时记者成小珍 郭苏莹 实习生王育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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