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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舟山市普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PR普国资:2014年舟山市普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9

发布时间:2019-06-29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公告]舟山市普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PR普国资:2014年舟山市普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

时间:2019年06月13日 09:51:10 中财网

2014 年舟山市普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9 年付息公告



由舟山市普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开发
行的 2014 年舟山市普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支付自 2018 年 6 月 20 日至 2019 年 6 月 19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
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舟山市普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14 年舟山市普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PR 普国资

4、债券代码:124827

5、发行总额:人民币 17 亿元

6、债券期限:8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7、债券利息: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利率为 7.18%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4 年 6 月 20 日至 2022 年 6 月 20


9、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6 月 2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
级为 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级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已于 2014 年 7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 年 6 月 20 日至 2019 年 6 月 19 日,逾期未领的
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7.18%。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托管在上交所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6 月 19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
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2019 年 6 月 20 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
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
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
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
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
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
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4 年舟山市普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
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履行上述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2014 年舟山市普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舟山市普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住 所: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北安路 88 号

联系人:张燕

联系地址:舟山市普陀区昌正街 169 号

电 话:0580-3062860

传 真:0580-3062965

邮编:316100

(二)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室

联系人:郑伟强


电 话:0571-87811057

传 真:0571-87828004

邮 编:310007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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