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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股市315 打假没打到“七寸”

发布时间:2018-05-2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腾讯“证券研究院”特约 曹中铭 财经专栏作家

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重在打假与维权。股市虽然没有设立投资者权益保护日,但每年的315,仍然会受到投资者的关注。近几年来,监管部门不断强调投资者权益保护,也不断强化市场监管。不过,在股市打击财务造假问题上,却没有打到“七寸”。

浙江九好集团的“忽悠式”重组无疑是近期市场关注的焦点话题。监管部门查明,九好集团2013 年至2015年涉嫌通过虚构业务、改变业务性质等多种方式虚增服务费收入共计2.65亿元。此外,九好集团还虚增2015年贸易收入57万余元,虚构银行存款3亿元。通过包装,九好集团欲将37亿元的有毒资产“重组”进上市公司,以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由于该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极其恶劣,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监管部门作出处罚亦是应有之义。然而,合计439万元的处罚,并且还声称是“顶格”处罚,却不无“隔靴搔痒”之嫌。

如果九好集团借壳成功,即使是事后发现“忽悠式”重组,按照目前的规定,罚款亦不过区区数百万元,但造假者持股市值却可能高达数十亿元、数百亿元。低廉的造假成本,巨大的利益诱惑,两者之间根本不成“比例”,这亦是驱动违规违法者铤而走险的“动力”。在九好集团的“忽悠式”重组案例中,按照规定,监管部门已经处罚“到位”了,但却无法形成足够的威慑力,其打假并没有真正打到“七寸”。

不仅对于九好集团这样的重组大案打假打不到位,去年证监会处罚的众多打击财务造假案件中均存在类似的问题。统计显示,去年中国证监会一共发出139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13份涉及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像欣泰电气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除了欣泰电气遭到重罚外,其他违规行为的顶格处罚亦不过60万元。

在13家涉及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中,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于会计处理不当,导致虚增收入或利润,像亚太实业属于此类型。另一种即为“主动”财务造假型,像欣泰电气等即属于此类型的违规行为。如果说会计处理不当,个中主要是由于职业胜任能力方面的原因导致财务造假的话,那么像欣泰电气等上市公司的主动造假行为,则明显表现出“操守”方面存在问题。对于这样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门不应再是对相关上市公司处罚60万元的“顶格”处罚了事,而是应该以涉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014年10月份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退市新规》),其中就规定,对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实施强制退市制度。然而,上述众多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中,除了欣泰电气“不幸”中枪外,其他上市公司都是一“罚”了之,这不仅没有维护监管的权威,也没有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半年报、年报等定期报告是投资者了解一家上市公司,并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披露定期报告毫无疑问属于“重大事件”。因此,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既涉及到信息披露违规违法问题,也涉及到虚假陈述问题。对于那些“主动”实施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应该根据《退市新规》的规定,以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其退市,而绝对不是所谓的顶格处罚60万元了事。

股市年年都在喊315,但年年打假都没打到“七寸”上。这亦是九好集团等敢于“忽悠式”重组的根源,亦是众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根源。如果不能严厉执法,将财务造假者扫地出门,那么,股市315还得一直喊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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