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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6日《广西法治日报》已刊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2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与被告卢健全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健全应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33170.04元和支付利息906元(暂计至2018年1月8日,之后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1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10元,共1311元由被告卢健全负担。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421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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