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 将多方面给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9-06-25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咸宁网讯 (香城都市报记者吴青朋 通讯员潘勇)日前,我市印发《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计划到2020年,全市新增返乡创业9000人,带动就业3万人。
《行动计划》从平台、资金、政策、税收等方面,给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人员创业支持。
在搭建平台方面,各县(市、区)依托现有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物流园区、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闲置楼宇、批发市场、商业街等,加快发展一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园。返乡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享受与当地劳动者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返乡创业实体在创业园区内发生的场租、水电费,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费用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开展返乡创业示范县(市、区)和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建设,对被评定为省级、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县(市、区)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奖补。对被评定为省级、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40万元奖补。
在财政资金方面,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发放补贴等方式,对返乡创业示范县(市、区)、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返乡创业项目给予创业补贴。每年开展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评选活动,对被评定为省级、市级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补。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含3人)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返乡创业企业参与就业扶贫,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在税费优惠政策方面,返乡创业企业符合国家政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对返乡创业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返乡创业企业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悉,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并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计划纳入本地区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定期上报本计划落实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同时,对工作滞后、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履责不力的依规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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