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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首例“牙签弩”伤害案一审宣判 卖家承担80%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6-25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刘某昆受伤后,其所在学校稀土高新区民馨路第一小学对全校学生从学校周边购买“牙签弩”的情况进行了统计。据校方统计,全校共计18名学生从学校周边,包括学某便利店以及爱某便利店在内的三家食品便利店购买过“牙签弩”。庭审中,原告诉讼代理律师向法庭出示了这份名单。

  法院判决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此案的争议点在于证明的标准。原告代理律师赵宝龙说,对于受伤的孩子,根本没有想到这个东西会造成伤害,购买的过程很快就完成了。但是当伤害发生以后,再去搜集证据的难度非常大。为此,原告方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作为被告的两家便利店存在销售“牙签弩”行为方面的证据。

  对此,爱某便利店的代理律师称,在已经找到售卖方的情况下,应当由学某便利店承担责任。

  记者注意到,法庭在判决中适用了过错归责的原则,而不是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即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认为法庭作出这样的判决是非常审慎的。”赵宝龙说,“作为援助律师,我们希望能够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文,让事后的追责变成事前的预防,让维权更加容易,让商家更加自律。”

  刘某海向记者介绍,目前,刘某昆一边上学一边进行康复,曾经的刘某昆性格开朗活泼,自从受伤以后变得沉默寡言。“这些玩具的生产厂家多是一些无证经营企业,有必要让全国的父母都知道这个东西的危险性,让这样的三无产品、危险玩具,远离校园、远离未成年人。”刘某海向记者说。

  案件主审法官刘丙辰说,本案涉及到的这些危险玩具大多是三无产品,所以是严令禁止销售的。通过这个案件的审理,我们可以看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需要全社会综合治理,国家、相关执法部门、生产销售流通渠道,以及家长、学校需共同担负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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