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理事会是怎样产生的?理事会会议的议事
发布时间:2019-06-21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林业专业合作社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理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重大事项应由集体讨论,并经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一定数额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