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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扩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听证范围

发布时间:2021-08-05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斌

记者8月4日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近日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存在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包括当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等内容。

修订出台《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当场行政处罚有关规定》。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调整了当场行政处罚和当场收缴罚款的额度。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由以前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执法人员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本次修订还完善了实施当场行政处罚的程序,规范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明确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强制执行等操作性规定。

修订出台《关于做好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的通知》。本次修订扩大了听证范围,在原基础上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听证范围。调整了启动听证程序的情形和标准,修改了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其中,涉及公民的,由“超过1000元”罚款提高到“超过3000元”罚款;涉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超过3万元”罚款提高到“超过6万元”罚款。另外,还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这一情形”新纳入听证启动程序,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消息 ,具体标准为:没收公民违法所得超过3000元,没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所得超过6万元。按照听证程序,在听证结束后,执法人员将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使听证程序更加规范,更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修订出台《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办法》。根据《行政处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整完善了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明确了需要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范围、实施集体讨论决定的责权层级、启动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和集体讨论内容,为稳慎监管公正执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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