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19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网传〔2019〕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农业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农业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为做好农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减轻灾害影响,促进我省农业生产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统筹兼顾、综合施策、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强化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着力推进农业、渔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畜禽、水产养殖场所消毒灭源工作在灾后7天内完成;农作物改种补种工作在灾后1个月内完成;农业设施大棚重建在灾后4个月内完成;农田水利设施临时恢复灌溉修复在灾后7天内完成,严重损毁重建工程在4个月内(或按有关项目建设时限要求)完成修复;局部损坏的水产育苗、养殖设施、渔船、渔港码头和休闲渔业设施原则上在2个月内完成修复,严重损毁的原则上在4个月内完成修复。
二、重点工作
(一)迅速核实上报灾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委会核实农业生产损失情况。灾后7天内,各乡镇(街道)要将农业、渔业生产损失基本情况和农田水利设施灾毁情况,分别通过市、县(区)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海洋渔业局。
(二)尽快恢复灾后生产。各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干部和技术人员深入基层,指导农民对过水倒伏水稻等农作物进行扶正清洗、喷药施肥;对受灾的果园、茶园加固树体、修剪树冠、培土增肥;对受淹田块清淤排涝,挖沟排水;对受灾鱼塘及时清淤,修复塘基和进排水渠道;对受灾养殖网箱修补加固;对受损的水产育苗室、电力设施抓紧抢修。
(三)开展畜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养殖场对因灾死亡的畜禽及时采用深埋、化制、焚烧、机械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指导。对受灾畜禽圈舍及屠宰厂、活畜禽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点)等重点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消毒灭源,防止动物疫病传染扩散。做好动物疫病紧急免疫,加强动物疫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疫情隐患。
(四)指导灾区农作物改种补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恢复灾后农业生产,指导农民改种水稻、大豆、玉米、马铃薯、甘薯、蔬菜等作物;同时,利用山坡地、边杂地扩种、套种,扩大灾后农作物种植面积,弥补灾害造成的损失。对受灾严重的蔬菜生产基地,引导菜农组织短生育期的叶菜类生产,及时供应市场,稳定市场蔬菜价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为灾区无偿调拨所需水稻、大豆、玉米种子,并积极调剂改种补种所需甘薯、马铃薯、蔬菜种子种苗。
(五)加快灾毁农业基础设施重建。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分别研究制订因灾受损的农业设施大棚、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设施设备、畜禽养殖场、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水产养殖车间、塑胶渔排、深水网箱、规模化水产育苗场以及渔船、渔港码头、休闲渔业基地、农田水利设施灾后修复和重建方案,指导农业、渔业经营主体抢修路、沟、渠、水、电等基础设施,修复受损设备,尽快恢复农业、渔业生产。
(六)协助做好农业保险理赔。县级农业农村、烟草部门积极配合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对参保的水稻种植(制种)、烟叶、马铃薯、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等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及蔬菜种植、设施畜禽(设施蛋鸡、肉羊养殖)、设施食用菌、葡萄、莲籽、食用菌、肉牛、兔、枇杷、茶叶等特色农业保险,简化理赔手续,尽快将赔款支付给受灾的各类经营主体和农户。省渔业互保协会对承保的渔船、养殖生产企业,加快查勘定损,视情预付或及时赔付到位。
三、扶持政策
(一)支持灾区重建温室大棚。对因灾倒塌需重建的各类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起补面积不限,优先从省级已下达的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贴资金中安排,按程序尽快拨付到位。
(二)支持受灾水稻机插育秧示范点重建。因灾严重损毁需恢复重建的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示范点,优先列入省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简称粮食产能区)项目,经业主申请,按照新建项目补助标准执行,所需资金在下达的粮食产能区项目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支持受灾种植业、畜牧业恢复生产。对受灾严重的果茶菜种植基地、食用菌基地和畜禽养殖场,从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中统筹安排进行补助。对受灾严重的果茶菜种植基地、食用菌基地和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在省级以上财政资金中安排,具体补助按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四)支持受灾渔业设施重建恢复生产。对已经承担省级财政设施渔业项目的受灾养殖场,从救灾专项中进行补助;对因灾损毁沉没的海洋捕捞渔船,优先列入油补减船转产或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对受灾损毁渔港码头防波堤的修复重建,优先列入中央油补的渔港维护专项资金项目安排。
(五)支持受灾农田设施恢复重建。对未实施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因灾严重损毁需恢复重建的农田,优先列入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计划进行建设。对已经实施过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农田,确因灾毁需要重建的,允许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重建,亩均补助标准按不高于当年高标准农田补助标准投入,经费从各级农田水利水毁修复专项资金中安排。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渔业和相关部门要组织干部和农业技术人员深入抗灾一线指导恢复生产,落实各项救灾措施,指导农民开展生产自救,按时限要求完成灾后恢复生产各项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农业农村、渔业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细化任务措施,加强分工协作,切实抓好动植物疫病防控、清沟排渍、改种补种、培土追肥、养殖补栏和水产苗种繁育、水质监测等工作,推动灾后恢复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营造宣传氛围。各级农业农村、渔业和相关部门要大力宣传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扶持政策和措施;鼓励引导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用好、用足政策,高质量、高标准恢复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