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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猎期捕鸟,两被告均构成非法狩猎罪

发布时间:2019-06-15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禁猎期捕鸟,两被告均构成非法狩猎罪

索 引 号: 01123621-1/2019-02128 分  类: 法治荆门

发文日期: 2019年05月10日 发布机构:

文 号:

  禁猎期却用粘网捕鸟79只。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罗某、王某因犯非法狩猎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1日下午,沙洋县后港镇李台村村民罗某、王某开车至沙洋县毛李镇,在和议村六组附近的树林内使用铁杆、粘网、鞭炮等工具非法捕鸟。两人通过鞭炮驱鸟、收网的方式,分两次捕获79只鸟,其中八哥40只、丝光椋鸟39只。

  经鉴定,罗某、王某捕获的79只鸟是中国“三有”(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保护鸟类的无危物种,以及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罗某、王某两人的作案工具,并将活体鸟放生。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野生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王某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认罪悔罪态度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办案法官提醒,非法狩猎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捕抓野生陆生动物也同样触犯刑法,希望通过本案例警醒市民: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人非法狩猎和破坏。市民应珍爱野生动物,遵守敬畏法律,共同保护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的生存环境。

  法律链接

  禁猎期——

  为更好地保护野生鸟类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2013年12月31日,省林业厅发布通告,决定在湖北省全省境内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目前湖北省将延长野生鸟类禁猎期至2023年底。

  禁猎期间,凡未经批准,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鸟类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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