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8岁女孩被打下体出血 专家这样分析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9-01-19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近日,有网友爆料,甘肃庆阳市宁县一个8岁小女孩在学校被打,导致下体出血。1月15日,庆阳市宁县公安局、教育体育局通报此事,称女童系被两男童用笤帚把所伤,已责令男童监护人严加管教并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免去杨庄小学校长、副校长职务。
女孩的姑父孟先生称,女孩婷婷(化名)今年8岁,在宁县杨庄小学读一年级,班上只有7个人。
12月14日中午,婷婷回家后一直哭,奶奶问后得知,班主任怀疑婷婷偷了她的口红。
当天下午,爷爷随婷婷前往学校与老师了解情况,因为找不到证据,婷婷继续在学校上课,爷爷返回家中。下午四点多,婷婷被同村一位大娘用板车送回家里,流血不止。
家人将婷婷送往西安市儿童医院。一份西安市儿童医院手术记录显示,婷婷于12月15日5时40分接受手术,手术前诊断为会阴外伤,手术后诊断为阴道壁损伤。
在西安治疗好转后,婷婷被家人带回庆阳。婷婷姑姑告诉记者,婷婷是个很内向的孩子,不爱说话,这件事发生前,家里人也没听她说过在学校被欺负的事。
事发后,杨庄小学校长杨得荣曾对“梨视频”表示,婷婷的伤是学校两个男孩用笤帚捅伤的,学校老师并不知道这件事。婷婷姑姑则向记者表示,婷婷是被教鞭捅伤而非笤帚,至于校长所说打伤孩子的学生,他们至今也不知道是谁。
“孩子一直喊肚子疼。”婷婷的姑姑告诉记者,昨天(1月13日)因为肚子疼,婷婷被送到当地镇医院接受治疗,目前仍在医院。另外,她的家人告诉记者,12月15日,班主任在自己的宿舍里找到了丢失的口红。
1月14日,杨庄村村委会主任王勇告诉记者, 婷婷家是村里的扶贫对象,家里一共5口人,除婷婷和爸爸、爷爷、奶奶外,还有一个抱养的哥哥,是个聋哑人,已在当地聋哑学校就读,也享受五保户待遇。
王勇说,婷婷父亲智力有些问题,但能够从事一般劳动,家里主要靠种地和养猪为生。婷婷就读杨庄小学就在杨庄村内,共有50余名学生,大多是本村学生,也有一些外村学生。
王勇告诉记者,去年12月14日婷婷出事后,村委会一直配合家属给孩子治病,警方也在次日(12月15日)介入调查,当时曾走访村中几户人家了解情况。
1月14日,记者从宁县公安局了解到,目前警方已成立调查组调查此事,有结果后会进行通报。宁县教育局一位工作人员称,教育局已了解此事,一切以公安机关调查为准。
1月15日,庆阳市宁县公安局、教育体育局通报此事,称女童系被两男童用笤帚把所伤,已责令男童监护人严加管教并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免去杨庄小学校长、副校长职务。
以下为通报全文:
经查,2018年12月14日下午2时左右,宁县和盛镇杨庄小学一年级学生马某某(男,7周岁)、赵某某(男,6周岁),怀疑同班同学赵某某(女,8周岁)偷拿了马某某的一块橡皮,并借赵某某(男)的一元钱未还,二人对赵某某进行推搡殴打,致其倒地后二人又将其裤子脱掉,用教室里的笤帚把对赵某某的下体进行乱打乱戳,致其下体受伤。
下午放学回家后,赵某某奶奶发现孙女受伤情况,随即告知杨庄小学校长杨德荣。遂将赵某某送往宁县和盛医院、庆阳市人民医院进行初步诊治,后又连夜转往西安市儿童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阴道壁损伤,于19日出院并建议回家休养。21日经家属要求,赵某某再次在宁县和盛医院住院,30日治愈出院。学校先后支付治疗费及其他费用13464元(其中治疗费9146元)。2019年1月11日,赵某某到校参加期末考试。1月13日,经家属再次要求,赵某某住进和盛医院观察治疗。治疗期间,县教育部门有专人陪护心理疏导。
2018年12月15日,根据赵某某家属报案,县公安局、县教育体育局开展调查,并协调解决后续事宜。公安部门查明全部事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涉事马某某、赵某某因年龄未满14周岁,不予处罚,责令马某某、赵某某监护人严加管教,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该事件暴露出我县在学校管理和未成年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县委、县政府责成教育主管部门在全县中小学深入开展学校管理和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排查整治,坚决消除各类隐患。决定免去宁县和盛镇杨庄小学杨德荣校长职务,给予警告处分;免去宁县和盛镇杨庄小学副校长李吉红副校长职务,给予记过处分;对宁县和盛学区主任段志伟告诫约谈,并责令向县教育体育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法律责任分析
(共青团12355法律专家、北京致诚公益律师 赵辉)
目前公众分别从家长口中和官方渠道得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事件经过,在事情具体经过还不明朗之前,我们需要从不同角度分析该案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如果是女童家长所言,因老师怀疑其偷口红并教唆其他学生殴打致伤,那么:
(一)女教师承担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家长和官方声明都表示女童的伤是由同学造成的,虽然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如女童姑母赵女士所言:“老师要求同学们把孩子的裤子脱光了打,用教鞭伸进孩子的下体打。一个班一共7个娃娃,5个娃娃都打了。” 那么女教师的教唆行为要受到刑事处罚,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二)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女教师、殴打女童的学生家长以及学校要共同对女童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追究管理者的行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教师有教唆行为,毫无疑问应由教师和打人的学生家长对女童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还有权要求学校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因教师的职务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儿童受到伤害时,学校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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