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社局解读2018年春节加班费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8-05-05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
半岛全媒体记者 肖玲玲
2018年春节从2月15日(除夕)至2月21日(正月初六)放假调休,共7天。2月11日(周日)、2月24日(星期六)上班。那么,春节长假加班工资该如何计算呢?
除夕加班按200%支付加班工资
据市人社局相关业务处室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x 8小时)。”第二,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公休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依据以上政策相关条款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2月16日(正月初一)、2月17日(正月初二)和2月18日(正月初三)这三天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基数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不得以换休和调休的名义拒付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2月15日(除夕)、2月19日(正月初四)至2月21日(正月初六)这四天加班且没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自愿”加班有没有加班费?
最近,有劳动者反映,因个人在正常时间内,很难完成公司规定的产量定额,而完不成任务,就要扣减工资,为此,只能“被迫”在下班后延长工作时间。而公司则以这是“个人自愿加班”为由拒付加班费。为此,人社局相关负责人答复: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时限的规定,即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而针对用人单位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依法采取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当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等方法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符合所在地工资支付法规中有关要求的劳动定额标准、提高计件单价。对于劳动者已完成的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如劳动者发现自己加班工资未按规定支付,可以拨打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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