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明确上海市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
发布时间:2018-12-17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沪水务〔2018〕1289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明确上海市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
各区河长制办公室:
2018年8月,市河长办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办建管〔2018〕130号)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印发《关于开展上海市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沪河长办〔2018〕31号),启动了上海市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各区积极响应,全力推进。为指导各地切实做好清理整治工作,近期水利部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办河湖〔2018〕245号),为将清理整治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河湖“四乱”问题的认定标准
(一)“乱占”问题
围垦湖泊;未依法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乱采”问题
未经许可在长江河道上海段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
(三)“乱堆”问题
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未经批准堆放货物,安装大型设备。
(四)“乱建”问题
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擅自修建或不按许可要求修建水工程等涉河项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本市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清理整治标准
(一)清理整治“乱占”
1.对于围湖造地、围湖造田,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退田还湖,将违法建设的土堤、矮围等清除至原状高程,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取缔相关非法经济活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对于非法围垦河道,限期拆除违法占用河道及其滩地建设的围堤、护岸、阻水道路、拦河坝等,铲平抬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挖筑的鱼塘、设置的拦河渔具、种植的碍洪林木及高秆作物,应及时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4.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填堵河道、影响行洪安全和水生态、水环境的各类经济活动,应清理整治并恢复河道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清理整治“乱采”
1.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加强日常监管巡查,采砂秩序总体可控。大型采砂船大规模偷采绝迹,小型船只零星偷采露头就打。
2.严格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制,逐河段落实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管理单位责任人。
3.按照《水法》要求,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告。许可采区实行旁站式监理,严禁超范围、超采量、超功率、超时间开采砂石。
4.盯紧管好采砂业主、采砂船只和堆砂场。对非法采砂业主,依法依规处罚到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崇明、宝山、浦东等沿江各区应加强对外籍涉砂船只滞留、聚集在辖区内码头、闸港情况的监管,定期组织整治驱离,配合非法采砂专项打击;对非法堆砂场,按照岸线保护要求进行清理整治。
(三)清理整治“乱堆”
1.建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垃圾和固体废物堆放、贮存、倾倒、填埋点位清单。
2.对照点位清单,逐个落实责任,限期完成清理,恢复河湖自然状态。
3.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堆放货物,安装大型设备的,予以清除、恢复原状;对于涉及危险、有害废物需要鉴别的,主动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河长汇报,主动协调、及时提交相关部门鉴别分类。
(四)清理整治“乱建”
1.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清理整治。
2.未经审批和批建不符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截至2018年9月底),对于其中符合岸线管控要求且不存在重大防洪影响的项目,由各区提出清理整治要求;其它项目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业主组织提出论证报告,按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查,评判是否影响防洪、是否符合岸线管控要求,明确是否拆除取缔或整改规范、是否需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等。能立即整改的坚决整改到位,难以立即整改的需提出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限期整改到位。
三、下阶段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河湖“清四乱”责任。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是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的第一抓手,是水利行业强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对各级河长湖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职尽责的底线要求,各区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务必务实推进,切实加强本市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于2019年年底前完成本市区管及区管以下河湖的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集中推进两江六湖“四乱”问题整改。从现在到明年5月底,开展为期8个月的“集中整治”。对照已经排摸出的“四乱”清单,重点围绕未完成整改的问题,由各级河长办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逐项细化明确清理整治目标任务、具体措施、部门分工、责任要求和进度安排,并建立销号制度,做到整治一处,销号一处。同时,加强河湖巡查,对新的“四乱”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整改,巩固“清四乱”行动整治成效。
(三)全力推进中小河湖“清四乱”行动。上海河网密布,除两江六湖外,中小河湖面广量大,“四乱”问题时有发生,各区应重视中小河湖“清四乱”行动,建立月报制度、整改台账和销号制度,加大“四乱”问题排查和整改力度,重点关注漏查漏报、清理整治不到位、整治后出现反弹等问题,将中小河湖“四乱”问题纳入河长制督查、河湖巡查和暗访等的内容范围,加大对各街镇的抽查、复核力度,督促各街镇进一步加强河道长效管理和巡查工作,确保行动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