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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破产实施满月!共收260件申请,8人或迎"重生"!严把审核关拒绝"老赖群体"

发布时间:2021-05-02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原标题:深圳个人破产实施满月!共收260件申请,8人或迎"重生"!严把审核关拒绝"老赖群体")

3月1日,深圳特区在全国率先实施个人破产制度。一个月来,深圳中院共收到260件个人破产申请,优先受理8名个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从申请目的看,大多希望通过重整、和解方式纾缓债务。

破产法也叫重生法,对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意义重大。但也有人担心,允许个人破产会吸引老赖、加剧社会逃废债等现象。多位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条例实施首月,个人破产申请数量低于预期,优先受理人群的比例也不高,说明法律制度的约束到位,法院的把关也较为严格。在深圳试点个人破产制度,需要结合试点情况不断完善制度,加强审核,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保护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的正当利益。

首月才260件个人破产申请

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推动个人破产立法”的要求。

今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日前,深圳中院向外公开了个人破产条例实施首月的情况。一个月来,深圳中院共收到260件个人破产申请,优先受理8名个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正式启动破产申请审查程序

深圳中院副院长龙光伟表示,首批立案审查8个案件,申请主体主要为中青年人,均有创办企业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历。从申请目的来看,7名债务人当前仍在工作,有清偿意愿,大多希望通过重整、和解方式纾缓债务。从债务规模来看,大多数债务人负债为几十到一两百万不等;负债在300万以上的仅1位,与企业破产案件相比,债务规模相对较小。

北京夏安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吴月超律师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实施首月,数量并没有出现井喷,低于预期。现实中被债务困扰的人大有人在,法院判决执行难成为社会顽疾,背后折射出个人破产的实际需求很大。

据《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5年间,全国法院每年执行结案中“没有财产或财产不清无法执行裁定终结”的案件占当年全年执行结案数的比重,从最少的2012年占比12.18%,到最多的2015年占比31.14%。

严把审核关拒绝“老赖群体”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介绍,首月收到的大量申请中,存在申报不全、怠于申报、甚至未如实申报的情况。此外,也有部分申请人存在侥幸心理,对明显不符合《个人破产条例》的适用范围也提出申请。

曹启选表示,如果债务人不如实申报或者选择性申报债务、财产,甚至故意以个人名义申报其与他人混同的债务、向他人转移财产后申请破产的,一经发现,法院将严格依照《条例》视阶段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不予免责或者撤销免责的裁定,并严格追究破产欺诈的法律责任。

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副主任董希淼表示,深圳中院收到260件个人破产申请,优先受理8件,这个比例说明法院把关是比较严格的。“从另一个角度,也证明确实存在不规范申报的情形。”董希淼建议,对虚假申请者建立黑名单,打击这种不诚信的行为。

中国并购公会信用管理委员会专家安光勇此前表示,在个人破产制度出台后,首先吸引的是老赖群体,而该人群大多已经久经考验——接受过无数次债主或催收公司的打击和磨炼,其抗压能力极强。因此,道德风险比其他任何其他领域都高。他认为,只有严格的各项制度、审批流程,以及配套的线上线下的跟踪监管体系,层层严格把关,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

金融机构态度理性

个人破产条例是对债务人个人的救济制度,但让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一致仍然有很多工作要做。银行等放贷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大的债主之一,怎么看待个人破产法的实施,券商中国记者向业内人士进行了解。

董希淼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很好的制度,可以减轻因创业创新失败、生活遭遇重大变故的人的生活压力,鼓励他们重新开始,也不会对银行资产质量产生大的影响。

董希淼的理由有三:

第一,个人破产有着严格限制条件,如有奢侈消费、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等行为,将不会被允许破产、免除债务;

第二,法院作为审查机构把关,对于谎报、漏报财产等行为,法院会进行严格审查,驳回申请;

第三,盲目申请破产是有后果的,个人破产后,申请人的生活会受到诸多约束。

综上所述,一个债务人如果真实地处于破产边缘,即便他不破产,也无法还清银行的债务。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不会对银行产生太大的影响。

邮储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最早在美国实施,欧洲国家也有。总体来看,个人破产解决个人资不抵债问题。在个人债务中,欠银行贷款债务比较多,因而银行在个人破产制度中所受影响收到较多关注。

从各国制度看,欧洲的破产制度更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从而银行所受影响不大;美国则不同,个人破产给银行带来较大影响。我国出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虑,在深圳试点个人破产制度,需要结合试点情况不断完善制度,加强审核,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保护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的正当利益。

律师吴月超强调,要真正做到“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重在执行。

深圳中院副院长龙光伟龙光伟表示,下一步,深圳法院将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推动个人破产案件审查审理的规范化。针对个人破产申请的各类情况,强化个人破产申请前咨询辅导机制,进一步明确个人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准,推动个人破产案件审理繁简分流,研究完善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制度,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健全个人破产事务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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