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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北一女子冒用同名姐姐身份证结婚 姐姐再婚登记遭拒

发布时间:2018-12-1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父母为规避计划生育政策,给两个女儿起了同样的名字

2005年3月

尚未成年的妹妹偷拿姐姐身份证,在甘泉县民政局办了结婚登记

2008年5月

姐姐在子洲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姐妹俩结婚证除照片外女方信息一样

2016年底

丧夫的姐姐欲再婚时被拒绝登记,得知真相

2017年

姐姐将妹妹妹夫起诉到甘泉县法院,请求判决婚姻无效,被驳回

今年3月

姐姐起诉甘泉县民政局,请求撤销妹妹结婚证,同样被法院驳回,姐姐提起上诉

今年8月

延安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日前

姐姐已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30年前,为规避计划生育政策,陕北一对一心想要儿子的父母给大女儿、二女儿起了同样的名字。2005年,尚未成年的妹妹偷拿了姐姐的身份证登记结婚。如今,姐姐想要再婚,被民政部门告知“已办理结婚登记,无法再登记”。

一年多来,为了争取结婚的权利,姐姐起诉过妹妹妹夫,起诉过民政局,但均被驳回。直到目前,姐姐仍然不知道自己结婚这个事该怎么办。

2005年初,妹妹偷拿“同名”姐姐身份证,在甘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2016年底,姐姐欲再婚时被拒绝登记,发现真相

2017年姐姐起诉到甘泉县法院,请求判决妹妹婚姻无效,被驳回

2018年初姐姐对甘泉县民政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妹妹结婚证,也被驳回

就此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姐姐提起上诉。今年8月,延安中院驳回上诉。日前,姐姐已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姐妹俩同名

妹妹偷用姐姐身份证领了结婚证

何丽姐妹是陕北人。与一般姐妹不同,她俩的名字都叫何丽,姐姐出生于1985年2月,妹妹出生在1988年10月。

为什么姐妹俩是同名呢?姐姐告诉华商报记者,她们家在农村,父母生下姐妹俩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又要了一个儿子。因此,姐妹俩对外都叫何丽,身份证登记也是同名。

2005年3月,年仅16岁半的妹妹结婚了!“因为没到法定结婚年龄,我偷偷拿了姐姐的身份证去登记。”妹妹说,那时姐姐也刚到法定结婚年龄。

当时,妹妹的结婚证很顺利地就在甘泉县民政局办好了。“那时候农村早婚的多,用别人身份证登记的也不只我们。”妹夫张强说,当时拿着证件去帮他们办理登记的是家中一位长辈,那位长辈已经去世,很多细节已不得而知,据猜测可能是用姐姐身份证加妹妹照片,办了假身份证登记的。

2008年5月,姐姐在子洲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姐妹俩各自的结婚证中,除照片外,女方信息完全一致。

姐姐再婚登记遭拒

起诉妹妹婚姻无效被驳回

几年前,姐姐的丈夫因病去世。后来,她谈了男朋友,准备开始新的生活。大概在2016年底,她去延安市宝塔区民政局登记时,被告知她已办理过结婚登记,无法再登记。

“我问我妹妹,她说是她拿了我的身份证。”2017年11月,姐姐通过律师调取了妹妹妹夫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确认是妹妹用了她的身份信息办理的结婚证。对于自己曾经成功登记过结婚,姐姐猜测,“那时她(妹妹)办理登记时,还没有联网,结婚证都是手写的。”

其后,姐姐将妹妹、妹夫起诉到甘泉县法院,请求判决她被冒用身份证与张强登记的婚姻无效。2017年12月,甘泉县法院立案并开庭审理。庭审中,妹妹妹夫承认姐姐所述属实。法院认为,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属于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无效。本案中,原告起诉申请确认其与被告婚姻无效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很快,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姐姐再提行政诉讼

甘泉民政局辩称登记时已核对

民事诉讼走不通,姐姐选择了行政诉讼。2018年3月,姐姐将甘泉县民政局起诉到富县法院(2016年2月1日起,富县法院管辖甘泉县、黄陵县、洛川县、宜川县、黄龙县辖区内第一审行政案件),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为妹妹利用原告身份证与张强办理的结婚证。

姐姐在诉状中提出,自己与妹妹虽然名字一样,但身份证号码不一样,婚姻登记机关当时审查存在过错行为。请求撤销妹妹利用她的身份证与张强办理的结婚证。甘泉县民政局辩称,其依据婚姻登记法规、政策,依法依规办理张强、何丽结婚登记完全合法,原告认为其在审查过程中存在错误,理由不成立,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在答辩状中,甘泉县民政局说明了当时婚姻登记的情况:婚姻登记员对张强、何丽所提供的户口本和身份证进行了审查,信息真实有效,同时初步对人、身份证、照片进行对比,认为符合结婚登记申请条件,予以受理。其次,在张强、何丽均到场的情况下,由双方各自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经婚姻登记员审查,声明书所填写的信息与其所提供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信息完全一致。最后,婚姻登记员再次对人、身份证、声明书、照片进行核对,认为信息正确、人照相符,符合登记发证条件,才予以登记发证。“在男女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男方也未就女方提供的信息、证件、照片及女方本人情况向登记员提出异议。”同时,甘泉县民政局提出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

姐姐上诉请求获妹妹妹夫支持

延安中院驳回上诉

富县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甘泉县民政局于2005年3月向第三人张强、何丽颁发结婚证,而原告于2018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5年法定起诉期限,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今年6月,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姐姐不服,提出上诉。她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上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的诉讼时效并未超过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同时撤销甘泉县民政局为第三人办理的结婚证。

甘泉县民政局认为,上诉人称其不知道第三人的婚姻登记冒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因此应适用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即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请求维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

作为案件第三人,妹妹何丽、张强在陈述中明确表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延安中院认为,2005年3月,甘泉县民政局向原审第三人张强、何丽颁发结婚证,而上诉人何丽2018年3月才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原审作出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正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今年8月,延安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妹妹妹夫希望以真实信息重新登记

姐姐申请再审

近日,华商报记者在西安见到了两姐妹。

“我谈了一个男朋友,却登记不了,可能要分手。”姐姐情绪非常低落,她觉得即使妹妹做错了事,但结婚是自己享有的基本权利,总应该有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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