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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怎么了?分行行长安排违法放贷5.6亿 年内已领12张罚单

发布时间:2021-04-28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原标题:这家银行怎么了?分行行长“安排”违法放贷5.6亿,员工私用公章诈骗数千万,年内已领12张罚单… 

  记者:吴凯莫   

  高管违法放贷,员工私盖公章诈骗,这家银行陷入多起官司。  

  近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龙江银行原大庆分行副行长、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陈某,因违法发放贷款5.6亿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同时,券商中国记者发现,近期裁判文书网又披露该行三份民事判决书,牵扯出该行另一起风波。判决书披露,该行一员工私盖银行公章,诈骗客户资金,龙江银行共需赔偿客户全部损失资金超过2000万元。 

  分行副行长违法放贷5.6亿被判刑 

  近日,黑龙江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2012年2月至2014年8月,陈某在担任龙江银行大庆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兼贷审委员会主任期间,为了保障大庆分行的业绩和等级评定,在该行行长的安排下,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日月星”系列关联企业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采取贷款逆向操作的方法,为“日月星”系列关联企业大庆巍天能源有限公司、大庆大地阳光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5.6亿元。 

  “日月星”系列关联企业将此款用于偿还在大庆分行前期贷款,至案发,尚欠贷款人民币5.52亿元。陈某于2019年8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今年3月,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陈某身为大庆分行副行长、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未对“日月星”系列关联企业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的情况下,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予依法惩处。 

  法院考虑到,此案系共同犯罪,陈某系从犯,案发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应当减轻处罚。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客户经理私盖公章诈骗客户数千万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违法放贷案,近期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公布了3份民事判决书,涉及龙江银行双鸭山龙兴支行分别与毛某、滕某、杨某三人的银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由于龙江银行内部印章管理和人员管理不到位,法院判定银行员工私盖印章后果及责任归银行承担,共需赔偿客户全部损失资金超过2000万元。 

  判决书披露,2018年6月,该案当事人之一毛某在龙江银行双鸭山龙兴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存入1000万。之后,该支行客户经理牛某在毛某和其经办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银行卡中的1000万元转存到了自己实际控制的龙江银行账户中。同时,将加盖了支行业务核算专用章的协议书交付毛某的经办人。 

  2019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对牛某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该公安分局于2020年4月1日鉴定案涉的银行印章与龙江银行双鸭山龙兴支行合同专用章原件一致。 

  因牛某涉嫌诈骗被公安立案,毛某在损失千万资金后起诉向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索赔。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月25日二审判定, 虽事发在龙兴支行,但该支行注册资本为0,无法承担,由上级部门双鸭山分行承担。最终,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给付毛某999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通过类似的手法,牛某还对滕某和杨某展开诈骗,最终在合同纠纷中,因相关合同加盖了该行的公章,法院判决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对滕某和杨某进行赔付。从金额来看,龙江银行需支付三人的赔付金额超过2000万元。 

  年内已领12张罚单,累计被罚180万 

  针对上述印章管理不到位,员工诈骗客户资金的案件,2020年10月,银保监局双鸭山分局对涉案机构及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黑龙江银保监局官网披露,因“内控管理不到位,违规办理业务;印章管理不到位”,龙江银行双鸭山龙兴支行被罚100万元。因“印章管理不到位;案件风险防控落实不到位;强制休假制度执行不到位;员工行为排查流于形式”对双鸭山分行罚款。 

  同时,该行牛某对违规授权造成银行资金短款、私盖印章诈骗客户资金负直接责任,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相关责任人孙某罚款10万元,陈某及付某被罚5万元,3人同时被处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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