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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盐城办不动产登记将不再主动审查婚姻状况

发布时间:2018-12-15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记者昨天从盐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自2019年1月1日起,盐城市区主城区范围内(含亭湖区、盐都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不动产登记将不再主动审查自然人婚姻状况,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在昨天下午的“市区不动产登记改进婚姻状况审查方式”新闻发布会上,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铁小军介绍了市区不动产登记新规出台的背景及基本内容,并就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根据新规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市区主城区范围内自然人申请不动产各类登记的,除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房改房登记、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合同记载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不再主动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对申请登记不动产的共有情况以询问为准,询问与申请材料、登记簿不冲突的,当事人不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经询问不动产为夫妻共有的,仍需要提供结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

  铁小军介绍,新规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精简不必要的证明材料,为群众申请不动产登记办证带来便利。市民购房时如果主张该房屋是个人单独所有,且合同、契税完税凭证等材料均为其本人名字,登记机构不再要求提供单身证明,如经询问没有共有人,可以直接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市民在出售房屋时如果主张该房屋为个人单独所有,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也仅是其本人,即可与买房人共同到窗口申请办理登记,配偶无需到场,无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夫妻双方对已登记的个人单独所有的房屋,如需要重新约定,则要求双方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土地证(不动产证)到登记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需要明确的是,婚姻存续期间不动产物权仅登记在夫妻中一方名下,不能等同于财产权即为一方所有。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便是不动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了夫妻中一方的名字,但另一方仍可能认定为隐形共有人,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铁小军特别提醒,市民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权利后,应当及时申请不动产登记,妥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例如,一套房屋原先登记在男方名下,后夫妻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定房屋归女方所有。判决生效后如果女方没有及时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就会造成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事实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如果男方擅自出售该房屋给他人,就会侵害女方合法权益。为了防范这类风险发生,建议事实权利人及时到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吴鹏 见习记者 郑朝成 记者 刘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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