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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期 移动拒绝取证被罚,法院有权调取死者通话记录吗?

发布时间:2018-12-14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取证与隐私权在法律上并不矛盾 需结合事实区分

  

第10期 移动拒绝取证被罚,法院有权调取死者通话记录吗?

  法院对移动公司拒不配合调查取证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四条与第六十七条的第一款。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与《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五条实际上并不矛盾,只是在适用时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区分。本案中,死者孙某固然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保护的权利,但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亦不能损害和妨碍他人的权利。

  结合案件事实,在有证据证明死者坠亡时通话的情况下,是否通话可能直接影响死者与用人单位的责任划分,这种情况下就不单单是《宪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权利了,人民法院依据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申请调取证据,在移动公司不予协助的情况下,作出罚款的决定应该是可以的。

  至于在通话情况下是否构成严重过失,以及通话的内容对责任划分是否有影响,只能结合查明的事实综合全案情况考量了。【详细】

宪法没有排除人民法院检查通信的权利

  

第10期 移动拒绝取证被罚,法院有权调取死者通话记录吗?

  关于此事的争议,涉及到的是《宪法》第40条明确规定的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而该条主要强调在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中,只能由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检查公民的通信,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上述职权。这种检查不仅包括对已经发生过的通信对象、通信内容、通信规律,还包括通过监听等手段对正在进行的或未来的通信进行检查。——这仅表明了职权划分和履行职责的主体范围,并没有绝对排除人民法院检查通信的权利,同样的,国家安全机关也未被列为有权主体,但国家安全机关同样有检查通信的权利。

  就本案而言,法院仅需要取证在某个时间段是否存在通话的事实,并不需要涉及通话的对象、通话的内容,应该不属于通信秘密(全国人大法工委对通信秘密的解释),即便需要调查通信的内容,也不构成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侵犯。对于电信通信机构,可以以宪法第40条来对抗一切没有法律依据的调取和检查,但不能以此对抗法院的依法取证。

  法律保护的隐私权是有范畴的,并非只要是个人通信记录或内容均构成隐私,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隐私权要件,才能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详细】

移动公司拒绝取证缺乏依据

  

第10期 移动拒绝取证被罚,法院有权调取死者通话记录吗?

  据报道,法院需要确定落实死者生前是否确实在摔落前曾与他人通话,情绪比较激动,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案件的裁判都是至关重要的。

  公民的通话记录因调取的形式和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以手机通话为例,可以调取通话号码和通话时长,在技术上调取通话内容也是可行的。需要强调的是,此类涉及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隐私权的内容,并非一般机关和公民个人都可以随意调取,以非法手段获取的通信记录或者通信内容不得作为证据使用,除非这些证据客观存在并且对案件的处理和问题的解决举足轻重,有关机关不得直接使用非法获取的证据,这些证据只有 “合法化”了后才能使用。

  公民死亡后,其通信记录和通信内容依然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不得侵犯。即将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尚无实施细则,但是,虚拟财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个人财产,应该被法律保护。笔者个人认为,网络运营商应当妥善保管这些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不得擅自处分更不得私自销毁,需要按照被继承人生前遗愿处置,或者应继承人的要求处置或者交由继承人保管。由于法律法规尚无明文规定,有待立法进一步明确。【详细】

尽管权利主体消亡了 死者仍然有隐私权

  

第10期 移动拒绝取证被罚,法院有权调取死者通话记录吗?

  对于特别重大的,如涉及到国家安全或人身安全的案件需要通话记录作为证据,笔者个人认为,通讯公司一方可以提供大致的通话时间,而不用提供通话对象的具体信息。这样既有效地确保了隐私的范围尽量不扩大,不至于造成隐私权的侵害,同时也兼顾了司法需求。

  将通话记录作为一个细节延伸开,我们还可以考虑到更深层次的问题。

  通话记录本身可能没有什么具体价值,但现在是新媒体时代,很多人都拥有自己的社交账号、电子邮箱、网银账户等涉及财产往来的账户,甚至还有一些虚拟财产账户,与之相连的数字信息,际上已经构成了财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与微信账户绑定的钱包功能、绑定银行卡里的转账交易,有的近亲属可能也不了解,只有登录了他们的账号才有可能知道,原来死者还有这样的消费习惯。

  笔者认为,在数字遗产的处理过程当中,不管是网络运营商还是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业务板块或其他移动业务板块,都应该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以人为本、客户至上的原则,应该履行通知、协助、保护等义务——这是合同附随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因为逝者已逝,便终止了对死者及其继承人的权利义务——这样会导致产生不当得利、非法侵占等一系列不公平的现象。而且对于平台自身来说,也不利于提升其公信力。

  在这里,笔者更希望能够在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情况下,让各个法律关系中各方都得各得其所、各行其道、各尽其责。

  毕竟,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法律都是有原则和底线的,法律也应该是与时俱进的,法律也能够是有温度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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