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印发 全国首个关于网络电商直播的纠纷处理指引
发布时间:2021-04-12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近日,由广州市司法局和广州市商务局联合指导,广州市律师协会和广州市直播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的《网络电商直播常见法律纠纷处理指引》(下称《指引》)正式发布。这也是全国首个关于网络电商直播的纠纷处理指引。
《指引》共分为六章,不仅列出了关于消费者、商家、电商主播、MCN机构等之间的16大纠纷问题,还分析了直播电商领域涉及的纠纷解决途径,详细厘清了相关方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平台成为社会新宠,直播平台数量猛增,社会资本亦纷纷涌入,网络电商直播已经成长为一个庞大的产业。但是随着网络电商直播行业的发展,诸多问题也逐渐凸显,直播带货监管的相关标准和制度相对滞后,导致行业乱象丛生。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法治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在此背景下,广州市司法局和广州市商务局联合指导,广州市律师协会和广州市直播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共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编撰本《指引》,面向电商直播领域各个主体,旨在介绍网络电商直播各主体的同时,进一步剖析其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问题,提出相关风险防范建议,以期对于从事电商直播营销活动各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提供指引。
《指引》中针对侵权纠纷的相应处理办法
由于电商直播行业的多主体性、交互性等特征导致权利义务关系趋于复杂,MCN机构、网络直播平台和电商主播等行业主体之间的纠纷也已经屡见不鲜。
其中,针对直播带货中可能出现的侵权责任问题,《指引》中分条列出了解决方法极其依据。
比如直播中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指引》明确,如电商主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相关方面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消费者欺骗或误导,由此导致消费者做出了购买商品的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作为电商经营者的商家和电商主播民事赔偿;电商主播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如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可同时要求电商主播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网络直播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均有可能与广告发布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再比如因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不合格的侵权责任处理说明。
消费者因在直播中购买、使用了网络电商直播中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购买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等规定,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据上述规定,作为销售者的商家和电商主播,有可能因此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指引》还提及直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责任,商家和电商主播将可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指引》也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作出了规范。若消费者随意对商家恶意评价,并且其评价言语带有侮辱性的,商家有权以消费者侵犯其名誉权为由主张权利。
《指引》建议建立“主播黑名单”制度,违法主播或将永久停播
《指引》根据有关法律规范尤其是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释,厘定了行业涉及的各方主体,梳理归纳了合同、侵权和劳动劳务等三类民事纠纷类型,分类阐释了行业自律、和解、调解、行政投诉、仲裁、诉讼等六种民事纠纷解决途径。
其中,《指引》在行业自律里提及,主体应构建事前预防风险机制。比如,网络直播平台须严格查处直播过程中违法违规的行为,健全主播实名登记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内容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监管制度,配足内容审核人员同时配备相应监控技术,例如关键词搜索系统等。
《指引》建议,网络直播行业应联合构建“主播黑名单”制度,对于在网络直播中违规、违法的主播,应将其列入“主播黑名单”,对其直播进行限制或永久停播。
直播从刚开始的狂热到现在慢慢的趋于冷静和规范化,从年轻产品开始到慢慢辐射中老年产品,未来将变成一种常态化的购物方式。而任何一个行业和领域总要经历“由乱到治”的生命周期,直播也不例外。
只有在法治环境下,才能形成公平竞争的规则和秩序,而随着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直播行业才能健康有序发展。
广东已经开始行动,其他省份会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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