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银行苏州分行被罚 个人贷款业务管理不到位
发布时间:2021-12-28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苏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1〕43号、44号)显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存在个人贷款业务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违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40万元。
于江对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不到位的行为负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6万元。
根据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关于于江任职资格的批复》(苏州银保监复〔2021〕94号),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消息 ,2021年3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核准于江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
资料显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成立于2001年11月28日,是一家具有60多年历史、全国首批组建的股份制农村金融机构,2016年9月3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常熟银行,股票代码:601128)。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01%。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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