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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网售化妆品监管势在必行

发布时间:2021-11-08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近年来,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有所放缓,但化妆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在限额以上可选消费品类中仍遥遥领先,化妆品零售在线渗透率也在持续攀升。随着2018年线上超过商超、日化专营店等成为日用化妆品销售第一大渠道,网络销售已成为我国化妆品销售的主要方式。但由于当前化妆品网络销售平台复杂多元,通过网络渠道售卖的化妆品质量良莠不齐,且化妆品网络侵权行为具备一定的隐蔽性,导致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管面临多重挑战。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网络销售化妆品的责任主体,使得化妆品网售市场规范化管理程度进一步提升,但仍有部分制度还待细化完善。在《条例》实施背景下,精准识别监管难点,有助于监管人员厘清风险、正视问题,切实提升化妆品监管水平,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持。

  网售规模大?渠道多元化

  近年来,化妆品销售规模持续扩大。化妆品作为一种表征生活品质的日用品,其发展程度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呈正相关。根据Euromoni t or的数据,2018年我国化妆品市场规模达4104.79亿元,位列世界第二,同比增长12.29%;预计到2021年将突破5000亿元大关,增速显著高于美国、日本、巴西、德国等其他化妆品消费大国。在全球占比方面,近年来我国化妆品销售占比已从2013年的10.51%上升到2018年的13.09%,预计到2021年将会提升至14.65%。特别是2020年1月至8月,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我国化妆品零售仍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零售总额同比增长3.2%。

  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线上渠道已成为化妆品销售的主要渠道。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7.82亿,较2020年3月增长7215万,占网民总体的79.1%。随着网购用户规模持续扩大,我国化妆品零售线上渗透率也逐年上升。艾瑞咨询的调查数据显示,在包含微信群在内的社交渠道模式下,2020年我国社交电商行业交易规模高达29540亿元,其中护肤品网络零售额占比已达84.2%。

  此外,化妆品网售渠道也日渐多元。当前,我国化妆品网络销售的主要渠道可以分为四类:传统电商平台、社交电商、直播电商和其他渠道。传统电商平台是当前我国化妆品网络销售的主要渠道,而微博、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电商渠道是化妆品相关信息的主要传播平台。随着“网红经济”的崛起,直播电商成了网络销售化妆品的重要新兴渠道,在2018年“双11”期间,直播带货明星李佳琦和马云PK直播卖口红,仅5分钟就销售了15000支口红,创造了网络渠道化妆品销售奇迹。除上述渠道外,随着网络营销方式的兴起与持续迭代,各种热门APP内置化妆品广告和完全私人社交化的国外化妆品品牌海淘,以及个人代购等渠道也在网络销售渠道中占有一席之地。

  销售品类杂?监管难度大

  由于化妆品网售平台复杂多元,且通过网络渠道售卖的化妆品质量良莠不齐,导致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管存在很多难点。

  一方面,网购化妆品品类繁多、成分复杂,监管难度较大。网购平台通常把化妆品粗分为香水、彩妆、护肤品类等若干类别,但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按照功效宣称可分为26类及新功效化妆品,化妆品经营者应关注不同类别化妆品对应的不同安全性指标。而网络销售平台通常不具备对相关化妆品安全性进行监督评估的能力,客观上为化妆品的网络监管设置了障碍。

  另一方面,网购化妆品比其他渠道存在更大的不良反应风险和非法添加风险。有医学文献统计显示,来自江苏省苏州市医疗机构报告的254例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中,来源于网络渠道的有104例,占比高达40.94%。这与部分化妆品生产者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功能性“化妆品”中非法添加组方中未标明的激素、稳定剂、防腐剂等其他成分来提升产品的“功效”,并利用网络渠道“隐身”销售有很大关系。

  此外,相较于线下的销售渠道,化妆品网络销售侵权行为呈现出较强的隐蔽性特征,往往存在因销售主体不明确导致出现问题难以追责的情况。生活中,不良商家尤其是个人商家,当其销售的化妆品出现明显质量问题时,往往会马上关闭网店,并在另一个电商平台换个注册身份再次贩假售劣,这也是网售仿冒知名品牌化妆品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同时,由于网络销售渠道较为私密,许多成分不明、功效不清的三无“化妆品”,也打着“绿色环保”“纯手工制作”的旗号在监管视线外流入了消费者手中。

  强监管体系?建政企平台

  针对上述监管难点,笔者建议,监管部门从以下三方面加强网售化妆品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首先,建议构建全方位、常态化的化妆品网络销售渠道监管体系。尽管近期发布实施的化妆品领域新法规切实强化了化妆品监管体系,但如前所述,此类监管主要是针对持证生产厂家和规模化电商平台发挥作用,面对纷繁复杂的新兴网络销售渠道监管力度仍待进一步加强。此外,许多监管措施在消费者维权过程中才能被触发,目前我国关于化妆品的网络监管主要还属于一种被动型监管。期待早日构建综合性、立体化的化妆品网络销售渠道监管体系,将各种网络销售渠道纳入监管范围,不定期地对各电商平台售卖的化妆品开展全方位、常态化、实时在线监督查验。

  其次,建议建立化妆品网络销售渠道分类分级资质认定制度。目前化妆品网络销售渠道繁多且良莠不齐,客观上给消费者识别挑选正规的销售渠道增加了难度。针对这一网络乱象,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开展化妆品市场调研,推进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订,建立化妆品网络销售渠道分类分级资质认定和报备制度。根据目前化妆品网络销售情况,建议将化妆品网络销售主体资质进行个体资质和平台资质的划分。以直播平台为例,只要相关平台有主播涉及化妆品销售业务且达到一定的销售金额或数量,便需要平台定期向化妆品监管部门进行报备;直播平台本身需要申请平台售卖化妆品资质,确保平台能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监管;个体主播需要向直播平台申请相应的化妆品销售资质,达到一定销售化妆品金额或数量后应直接向相应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第三,建议构建政企之间的联动联检合作机制。由于化妆品种类繁多、成分复杂,网络销售平台难以对所有售卖的化妆品质量进行有效监控。建议鼓励网络销售平台构建政企之间的联动联检合作机制,加强化妆品监管部门与互联网销售平台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数据共享,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手段实施有效监管。除此之外,还建议相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扶持更多的市场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入化妆品安全性指标检测领域,以解决检验能力不足等问题。如此循序渐进,方可在时机成熟时,要求网络销售平台自身承担一定的化妆品质量监管职责,定期开展平台内化妆品的自查自检工作,与各级化妆品监管机构开展的检查工作形成互助互补格局。

  前景很光明?征途仍漫漫

  今年1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1月12日,《条例》的首部配套部门规章《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发布;3月至4月,国家药监局正式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等相关管理办法;被寄予厚望打通化妆品生产与流通监管,特别是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督“任督二脉”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也于8月正式发布。同时,有地方药监部门与相应互联网企业共建化妆品监管平台,发挥多方合力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例如,浙江省药监局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建立“线上净网 线下清源”项目,就是对监管机构与相关企业开展监管平台共建的有益尝试。

  化妆品网售监管征途仍然“在路上”。当前实施的大多化妆品法规和管理办法关注焦点集中于前端的化妆品研发生产环节,而对网络销售等流通环节,特别是对诸多复杂隐蔽的网络销售乱象监管仍显乏力。据此,我们需要化被动为主动,积极运用新兴信息技术手段来干预化妆品网络销售过程,构建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查验机制,通过开展电商资质评级和政企合作等,全力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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